——以“P2P”為幌,行“資金-資產池+資產證券化”之實
“P2P”,“peer to peer, person to person”,此處指不經存款類金融機構間接吸存放款;而由個人之間直接建立債權債務關系。第三方機構作為中介撮合借貸投融資需求,并收取一定費用。
普通“P2P”的發展瓶頸,在于“期限、金額”等借貸要素投融資雙方難以完全匹配。因需求信息不對稱,交易規模很難做大。
宜信“P2P”,則采取“線下債權轉讓”模式;由公司(以CEO個人名義繞過法規限制)先與融資方(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建立債權組合;然后尋找投資方(以下簡稱“出借人”)再簽訂債權轉讓協議,挑選債權組合按投資額度打包轉讓。因借款端和出借端相對分離,不再需要投融資雙方借貸要素完全匹配,只要以一定規模資金初始化滾動,便能夠迅速擴大交易規模。
對于宜信“P2P”的“線下債權轉讓”,以往質疑主要集中于其究竟是否為“期限錯配、資金-資產池”模式。只要從以下2點分析,就能一目了然:
1,借貸期限,是否一一對應?
出借人經第一次債權受讓投資后,收回投資時是否由宜信公司所提供債權文件上指明的直接借款人按其借款期限還款?
或者,其實是由宜信公司進行“流動性操作”,將此債權進行第二次乃至第N次再轉讓給后續其它出借人接盤還款?甚至,如果一時找不到后續其它出借人,宜信公司將使用自有資金墊付還款?
如果是前者,則雙方借貸關系權屬清晰、期限對應;如果是后者,只要發生了債權二次以上再轉讓,無論后續其它出借人接盤還是宜信公司墊付,就已經明確是“期限錯配”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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