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村民自治是憲法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農村居民是村民自治的主體,其總體素質的高低和自治能力的強弱直接影響著村民自治制度在農村的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開始實施以后,特別是實行“海選”以來,我縣村民參與選舉的熱情空前高漲,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農村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參政議政能力不斷提高的嶄新局面。
一村民自治能力建設狀況分析
村民自治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有一批高素質的具有現代民主意識的村民。綜合分析我縣農村現狀,由于受經濟社會文化等因素影響,其存在的問題,我們依然不能忽視。
(一)青壯年大量外出,降低村民自治主體的素質
由于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近年來我縣外出人口越來越多,而且絕大多數是青壯年。由于他們長期在外,和村里的聯系越來越少,對本村公共事務也很少過問,選舉等村民自治活動對他們的影響越來越小。農村的精英人才大多數集中在青壯年團體,他們的缺席,對村民自治是一種不可忽略的損失,使得村委會吸收不到優秀的人才,造成參加村務管理的村民整體素質下降。這種狀況嚴重的影響了村民自治功能的發揮,而這反過來又影響了村委會在村民心中的地位和村民的參與熱情。
(二)村民整體文化素質較低,影響參與自治活動的成效
目前,我縣農村居民受教育水平還是較低,18歲以上村民還是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讓主體。農民的受教育水平低,影響了農民對政治參與的認識水平和能力,對村民自治的理解就更多地停留在樸素的宗族和鄉土觀念水平上,與村民自治所要求的現代民主和參與意識有較大的差距。主要表現在參與村務自治管理過程中:參與村民自治活動不深入,理解村民自治政策不全面,制訂執行村規民約不到位,開展民主監督不主動,表達自身利益訴求不科學等。這些都和村民的整體素質是密切相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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