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而對于出嫁、離婚等特殊群體婦女而言,如何維護自身的土地合法權益始終是一個問題。事實上,這一群體中的不少農村婦女在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上,常常面臨尷尬境地。2012年至2014年,我省法院共受理各類土地權益糾紛案件5636件,經抽樣調查,涉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糾紛的占17.9%。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僅我省各級婦聯組織受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來信來電來訪案件就達607件次。其中,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案件567件次,包括婚嫁女無承包地、離異女無承包地、上門女婿無承包地、子女沒有承包地、離婚后失去土地經營權問題、與丈夫離村未分到地等情況。
因出嫁或離異而喪失土地權益
農村婦女土地在權益受侵害表現及糾紛發生原因方面呈現鮮明特點。省法院副院長孫洪山分析說,一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在土地調整中,部分出嫁女被取消了土地承包權,或是減少土地承包量,或是包給質量較差的土地;多數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內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土地分配政策,農村婦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導致婦女的土地及相關利益因出嫁而喪失。二是離異、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分配問題。有的地方離婚婦女的承包土地被前夫搶占或被村集體強行收回;也有的婦女在離婚后,將戶口移回娘家,夫家村將土地收回,娘家村卻拒絕恢復其土地承包權;還有的地方農村婦女喪偶后,無論其能否從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獲得土地,村里強行將其戶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戶口、田地。三是出嫁女的土地征用補償金分配問題。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快,縣城周邊土地被大量征用,從土地承包權利衍生的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土地征用補償等利益分配糾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中,侵害出嫁婦女正當的土地權益現象時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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