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進行擔保。
根據《擔保法》下列特殊主體不能進行擔保。
a.國家機關,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b.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及職能部門。
d.銀行等金融機構 。
2. 設置虛假的抵押擔保,使對方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
合同欺詐人利用擔保合同使對方當事人放松警惕,簽訂正常情況下不可能簽訂的合同。合同欺詐人往往利用虛假的擔保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從而獲得利益。
3. 用擔保合同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
欺詐行為人利用擔保達到"偷梁換柱"的目的,這種欺詐中的主合同的內容是真的,擔保合同提供的財產也是真的,只是合同義務人欲通過抵押擔保合同將抵押的財產真正抵給債權人折抵主合同中的債務。欺詐人雖沒有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的獲得他人的財產,但其目的實際是促成抵押財產的流通,事實上形成了對另一方的欺詐。
4. 抵押人在一項財產上設置多個抵押權,重復抵押,使抵押財產的價值遠遠大于被擔保的財產價值從而使擔保落空。
法律規定一項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按次序分別設立不同的債務擔保,但設立的抵押其抵押權的價值不能超過抵押財產自身的價值。欺詐人正是利用價值較大的財產可以多次進行抵押,在財產上先后設立多個抵押權并對有關情況進行隱瞞,致使債權人的資產流失,抵押權落空。
5. 欺詐人將無權抵押的財產設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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