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經濟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或者借款給他人時,為保證債權順利實現,往往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可以分為人的擔保、物的擔保、金錢擔保和反擔保,而人的擔保是比較常見的擔保。人的擔保,是指在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債權實現的總擔保。保證是人的擔保的典型。
根據《擔保法》第六條之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實踐中,老百姓限于法律知識的有限,對保證沒能很好理解,以至于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甚至造成沒有必要損失。那么,保證擔保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呢?
第一, 應該注意保證人的條件,即保證人的資格。
通俗的說法,即什么人可以作為保證人。根據《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一個基本的資格要求即“具有代為清償能力”。需要指出的是,《擔保法》關于保證人的基本要求并非強制性規定,故不能以保證人不具有代償能力為由認定保證合同無效。
特別提醒的是,下列主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一) 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
《擔保法》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二)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但是,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三)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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