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擔保合同協議
合同編號:2012 年最高委字第 號
擔 保 人(甲方):
委托擔保人(乙方):
乙方為解決經營資金短缺的困難,向甲方申請貸款擔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同意為乙方向貸款人(含貸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恪守:
(說明:“貸款人”指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貸款業務中的“金融機構”及、或委托貸款業務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條 擔保的范圍、擔保期間
一、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自2012年 月 日起至2017年 月 日止乙方與貸款人之間已經訂立或將要訂立的一個或多個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含)人民幣貳仟萬元(大寫)。
本合同貸款利率以具體各筆委托擔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貸款人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為準。
二、擔保金額:
甲方愿就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余額不超過人民幣 貳仟萬元(大寫)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復息、罰息等為乙方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三、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權在下列日期中最早發生之日確定: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2、貸款人根據約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約能夠確定債權之日。
四、甲方的擔保期間為各主合同中約定的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為分期還款,則每期債務的擔保期間為該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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