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試論知識產權轉讓合同中的權利瑕疵擔保制度范本
問題的提起:被譽為中國首例信息侵權案的中國經濟信息社訴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侵犯信息著作權糾紛案,已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對中國經濟信息社發布的新華社信息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定,新華社國內外記者所采寫、編輯和分析加工整理的信息屬于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原告系新華社所屬的經濟信息事業經營單位,被新華社授權經營其國內外記者采編的經濟信息。被告內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科技成果推廣中心”在其信息服務網站頁面上提供的部分經貿信息(數據)系新華社版權所有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對原告所述事實供認不諱,但表示,其所屬信息服務網站上提供的新華社信息,是從北京鴻訊信息咨詢公司購得,在其采購協議書中,鴻訊公司稱擁有其所提供信息的版權,鴻訊公司轉買新華社信息與被告無關,因此原告應當起訴鴻訊公司,其不應任何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作出此判決應基于兩個理由:一是原告為合法權利人,二是受讓人在購買該知識產權是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不過令我們深思的是,如何確定受讓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何認定受讓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在沒有查清相關基本事實之前,一審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將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相關當事人將被迫陷于訟累。
首先,沒有出讓人鴻訊公司參與到本案審理中來,法院無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對于原告提出的證明原告是該項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證據,作為本案被告的受讓人自己是無法提供證據來反駁的。既然受讓人無法應訴,所以干脆不應訴。即使受讓人應訴,其還得請出讓人協助提供證據,但是出讓人憑什么要幫助受讓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讓人敗訴后,如果受讓人的確是受了冤枉,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讓人將被迫以這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和從原告獲取的證據作為其證據,以采購協議書為依據起訴出讓人。由此,將導致第二個訴訟產生。不僅如此,該案件受理法院將不得不面對前一份法院判決書作出法律評判。如出讓人舉證證明其的確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前一訴訟敗訴的原因在于其舉證不力,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不得不再次面臨敗訴。
第三.如受讓人在第二個案件中敗訴,說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或者講有新的證據證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受讓人是否還需要利用從出讓人處獲取的新證據,通過司法途徑(審判監督程序或者其他)來糾正前一份司法判決呢?
顯然,出現這樣滑稽現象的原因不僅在于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上應對不力,本質原因是我國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和相關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隨著網絡技術和網絡貿易的發展,相關糾紛出現的機率大大增加,如不從法律層面上解決問題,會增加從事網絡交易的成本和風險,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加強和健全知識產權交易的相關立法,以減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證交易的安全。而在實體法或在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不僅上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他有關知識產權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秘密轉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均可能面臨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讓人因知識產權許可合同取得了某項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受讓人卻遭遇到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應如何應對,法律又如何確定案件相關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一.在法律上設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國沒有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使得相關案件在訴訟時無法可依,特別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將被迫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以本案為例,原告以該項知識產權的權利人身份起訴該被告(從出讓人處受讓該知識產權)侵權,受讓人以其與出讓人之間的采購協議作為抗辯。如果說,原告的起訴是依法有據的,那么從道理上講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合理的。由于被告的抗辯不直接針對原告的證據,根據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對抗合同以外的人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法院有權判定被告敗訴,并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只得依據采購協議再去起訴出讓人,這時候,出讓人可能會拿出一系列的證據證明其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可能再次敗訴。面臨這樣的法律地位,受讓人怎么辦?是咽下該苦果,還是把訴訟進行到底?
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受讓人在受讓某項知識產權時進行審查的責任。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其他商家在準備購買某項知識產權時,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頭。受讓方必須要求出讓方提供其為合法權利人的證明文件,還得進行相關調查,以查明真正的權利人。不僅如此,從某種層面上講,受讓人即便是盡了合理審查的義務,還是無法辯明真正的權利人,只要受讓人受讓的知識產權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推定受讓人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會矛盾的產生。相關交易的成本因此將大大增加,這顯然對整個市場的發展不利。
同時國際上關于涉外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公約均規定了所有權擔保制度、瑕疵擔保制度,因此,我國當事人應培養瑕疵擔保制度的意識,并形成相關案件的訴訟模式,這有助于避免訟累,促進市場交易健康發展。
二.在現時法律制度下,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在合同中確立瑕疵擔保條款。
為了盡可能避免出現上述尷尬境地,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應當學會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面臨相關訴訟時應積極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當事人在合同之中確立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通過合同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與出讓方簽訂的合同中制訂權利瑕疵擔保條款,該條款應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1)出讓方承諾,一旦受讓方遭遇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出讓方應當有義務,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2)如果法院最終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讓人應當要求其出讓人以其名義參加訴訟;(3)一旦法院判決受讓方侵權,出讓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承擔對受讓方的違約責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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