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2月26日,深南公司與市工行簽訂了1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市工行借給深南公 司美金180萬元,借款期限自第一筆用款日1992年2月28日至同年8月28日止。6個月還清 全部貸款本息;深南公司須于同年6月28日歸還美金100萬元,同年8月28日歸還美金80 萬元,借款利率按固定年利率4.9375%;借款用途,進口ABS塑料;若發生挪用貸款,對 貸款挪用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付50%的罰息;借方未按期歸還貸款,貸方有權從 借方的其他帳戶中扣收,并對逾期部分從逾期之日起加收20%的利息。市外經委為此借款 合同提供擔保。合同訂立后,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美金180萬元。貸款到期后,深南公 司沒有償還。市工行于1992年7月2日和同年9月21日,扣深南公司帳戶上美金48,436.89 萬元,充作深南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同年5月13日,深南公司又向市工行借款人民幣22 0萬元,期限6個月,年利率7.74%,至同年11月12日歸還。市外經委為此借款合同提供擔 保。合同訂立后,市工行按約借給深南公司人民幣220萬元。深南公司在合同約定期限內 未能歸還貸款,市工行同意其延期6個月還貸,至1993年5月12日止。期滿后,深南公司 償還人民幣60萬元及1994年三季度的同期貸款銀行利息,尚有人民幣160萬元未償還。市工行為追索貸款,于1994年8月28日向法院提起起訴。訴請判令深南公司和市外經委立即 償還貸款180萬美元及160萬元人民幣,并承擔支付利息和逾期還款的責任。? 深南公司向市工行所借美金180萬元的實際用款人是香港永利寧國際發展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永利寧公司)。在借款過程中,永利寧公司曾向
深南公司出具過委托書,委托深南公 司代其向市工行借款美金180萬元。但深南公司未向市工行出示委托書,市工行也未接到 利寧公司的任何手續。
法院認為:海南公司、市工行于1992年2月26日和同年5月13簽訂的借款合同沒有違反金 融法規,兩份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深南公司未按約歸還貸款是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應 承擔歸還欠款及逾期還款的違約責任。該案借款關系發生在深南公司與市工行之間,深 南公司系以自己的名義向市工行借款,永利寧公司沒有向市工行出具借款委托。深南公 司提出借款事項由永利寧公司與市工行事先談妥,深南公司屬委托借款,應由永利寧公 司承擔還款義務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要求將永利寧公司列為該案第三人參加 訴訟的請求不予采納。市工行向深南公司主張權利的請求應予支持。市外經委屬國家機 關,不應對外提供擔保,擔保合同應確認無效。市外經委應承擔無效擔保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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