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審判者的地位
金庸小說《射雕英雄傳》有這樣一個的情節(jié)。鐵掌幫幫主裘千仞作惡多端,終于被幾大高手圍于華山絕頂,眼看就要惡貫滿盈了。情急生智,于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法學命題。你們今天要打我殺我,說我罪該萬死,可是作為審判者的你們,難道就沒做過什么該死的事嗎?如果做過,還好意思來審判我嗎?于是那些正派高手一時都傻了眼。
前面我們講的都是被裁判者的故事,這里說的卻是裁判者的事。西方法理有云: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意思是裁判者應該保持中立,與雙方利益無涉。說到底,是一個裁判者地位的問題。
在我們中國,裁判者可以是各種人,包括路過的路人、村里的神漢巫婆、廟里的觀音菩薩……都可以被找來“主持公道”。當然,最常用的裁判方法,是讓村子里德高望重的長輩來評評理——大家都不愿惹上國家機關。為什么,因為國家的裁判者,常常要站在國家的一邊。他們甚至可以因此不考慮小民的生計。
有這么一個案例,說得是兩個少女,因受騙參與了販毒,被公安機關抓獲,最后的審判結果——死刑,而且立即執(zhí)行!后來的事,是那些法學家、法官、學者、警察在熒幕面前撒了很多眼淚,說這兩個花季女孩“糊涂”,直為她們“感到可惜”。但是,從他們那堅決的判決上來看,我們卻很難看到任何他們感到“可惜”的跡象,據我國刑法規(guī)定。運送毒品法定數量之上,可判處的刑罰有三種,一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無期徒刑,三是死刑。死刑里還可以判做死緩和立即執(zhí)行,而這幾位悲天憫人的法官,卻直接判了死刑立即執(zhí)行。可以說,他們利用法律直接剝奪了兩個“花季少女”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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