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范文3篇
,民間借貸的隨意性、風險性容易造成諸多社會問題,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最新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范文3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最新民間借貸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王**,男,漢族,1xxx年4月5日出生,住汝州市**鄉***村*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王*玲,女,漢族,1xxx年11月24日出生,系王**之妻,住汝州市**鄉***村*組,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張*杰(原審原告),男,漢族,1xx2年2月22日出生,住汝州市**辦事處**街南拐*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李*步,男,漢族,1xx4年5月2x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原審被告:焦*霞,女,漢族,1xx4年x月2日出生,住汝州市**小區**單元*樓*戶,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上訴人王**、王*玲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xxx4年4月11日作出的(xxx3)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汝州市人民法院(xxx3)汝民初字第1xx2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張*杰的全部訴訟請求。
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王**、王*玲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故導致錯判,因而我們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撤銷原判,駁回張*杰的全部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張*杰與李*步之間的借款協議存在,但款項是否交付是否歸還存在重大爭議,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認定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僅以借款協議為證據,認定被告李*步向原告張*杰借款四萬元屬實,明顯證據不足。盡管原告出示了xxx2年11月12日的借款協議卻沒有提供借條或者收條及匯款憑條等能夠證明出借人張*杰向李*步交付四萬元借款的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及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xxx1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辦[xxx1]442號)第31條規定:“對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全部證據,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出借人應對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主張借款協議成立并生效,并已履行了出借4xxxx元現金的義務,就應當就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內容以及已將款項交付給借款人等事實承擔全部舉證責任。而原告僅提供了借款協議,這只能證明借款協議成立,并不能證明借款協議中約定的四萬元已實際交付。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交付約定款項是出借人的主要義務,必須要有實際的交付行為。原告僅僅是提供了借款協議,沒有提交借條或者匯款憑條等表明出借人張*杰已交付借款四萬元的證據,一審法院卻僅以借款協議此認定借款借款屬實明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另外張*杰無法提交借條有可能存在借款已歸還,借條被李*步收回的事實,而借款協議往往有一式兩份或多份的情況,只有借款協議,不能提供借條,將有可能導致一筆借款討要多次的情況。一審法院對我方在一審中的答辯意見不置可否,明顯不能讓人信服。二審法院應責令一審法院進行判后答疑,對上述問題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釋。
2.一審法院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同樣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一審庭審中,原告方認為借款協議中第四條“4.乙方自愿以房產小車豫DL4xx號車輛抵押給甲方。如逾期違約,乙方或丙方所抵押的財產,甲方有權占有或處理并優先受償。”是無效的,甚至連車和證件也沒有交付,一審法院又是如何認定該車質押在原告張*杰處?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明顯錯誤。
只有借款真實存在,擔保人才承擔保證責任。借款是否交付尚不能認定,那么擔保人自然不能承擔保證責任。故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認定上訴人承擔借款本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另外借款協議中既約定了債務人(李*步)提供的豫DL4xx號車輛的物的擔保,又約定了保證人王**、王*玲、焦*霞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在沒有證據原告方又否認的情況下認定“被告李*步為該筆借款提供豫DL4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一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主債務人李*步的豫DL4xx號車輛質押在原告張*杰處的事實,就應該依照上述法律判決以該質押物優先實現債權,不足部分才由我們幾個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審法院卻在判條中沒有任何顯示,讓我們幾個保證人直接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從而導致錯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xx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請求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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