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上訴狀范文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中學(一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XX,該校校長。
聯系電話:xx。
被上訴人:XX(一審原告),男,生于1968年5月2日,漢族,貴州省習水縣人,住習水縣土城鎮長征街354號。個體工商戶。
原告XX訴被告XX中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上訴人因不服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1日作出的(20xx)習民一初字第870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XX的訴訟請求。
上 訴 理 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時,遺漏了一個至關重要的事實:“6.28”洪災中,不光有暴雨,還有暴雨引發的泥石流。
2009年6月28日土城鎮發生特大暴雨,對于上訴人來說,不僅僅是暴雨的問題,暴雨還引發了上訴人校園上游的巨大泥石流。這從習水縣國土資源局委托重慶地質礦產研究院所作的《土城鎮中學泥石流應急調查報告》上可以看出來,泥石流帶來的堆積物,在上訴人的校園內就滯留了上萬立方!這些堆積物,要不是有上訴人的大操場作為緩沖區,直接順流而下的話,將會造成什么樣的損害后果,無法想象!這也就是,為什么在同樣的設施設備條件下,2007年6月6日的那次降雨,降雨量雖然與2009年6月28日的降雨量相當,但前一次卻并未造成什么損害后果的根本原因!從土城鎮中學辦學四五十年的歷史中,也從未經歷過像2009年“6.28”這樣的泥石流災害。泥石流、大暴雨,這些都屬于民法上不可抗力的范圍,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退一萬步講,就算是流經學校的水是造成XX家損害發生的原因,因有了不可抗力這一免責因素,上訴人也應當免責。
二、一審判決實際上是認定了上訴人的校園設施有缺陷,并且這種缺陷與被上訴人XX的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這種認定是缺乏證據支撐的。
上訴人的校園建設從設計到施工、監理,都是由有資質的公司承擔的,全部工程是經過驗收合格,依法進行備案了的。上訴人已向法庭提交了驗收備案的相關書證。在此情況下,如果被上訴人XX認為上訴人的校園建設質量不合格,或者有缺陷,從舉證責任的承擔上說,被上訴人XX應當對此承擔證明責任。本案的實質不是學校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因此不屬于物件致人損害應適用過錯推定的范疇。證明學校建筑設施有缺陷的舉證義務在被上訴人XX身上,不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而在一審中,很顯然,被上訴人XX沒有任何科學的依據能夠說明上訴人的校園建設有缺陷。一審起訴狀上所指責的缺陷,是被上訴人XX主觀上的'推測,并無科學依據支撐。
1、明溝改暗溝,是否構成缺陷的問題?上訴人認為,顯然不能說,明溝改暗溝就一定構成缺陷。是否構成缺陷,需要科學的鑒定結論予以支撐。被上訴人XX在一審中,并沒有提供這樣的鑒定結論。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因為規劃的需要,改變原來一些水溝的流向,或者把一些原本是明溝的水溝改造成暗溝,是很正常、很普遍的現象。比如,習水縣城“新華橋”這個地方,原來就是明溝,現在早已在明溝上澆鑄了混凝土,混凝土上已成了人來人往的交通要道。如果哪一天,發生百年不遇的大洪水或者泥石流,原來的明溝邊的住戶因此而受災,是不是也要追究一下改造明溝者的賠償責任?
2、乒乓球臺外的圍墻,是否構成缺陷的問題?校園要修建圍墻,這是出于安全的需要,管理的需要。現在的學校,特別是鎮鄉中學,沒有圍墻,“兩基”驗收就不達標,修建圍墻是“兩基”達標條件之一,為啥有錯?既然有圍墻,客觀上肯定會形成一個類似水池的形狀。上訴人的圍墻下,原本是有排水通道的。只是由于這次“6.28”洪災引發了上訴人校園上游巨大的泥石流,排水設施在巨大的泥石流沖擊之下,才失去了正常的排水功能。土城鎮中學建校四五十年來,從未遭遇過這樣的泥石流,因此一審認定“土城鎮中學對于上述情形應當能夠預見,但未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預防具有一定過錯”是不能成立的。建筑設計方面的專家都無法預見到土城鎮中學上游會發生泥石流,要求學校能夠預見,實在是強人所難。再說,乒乓球臺處的圍墻蓄水,在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XX也坦言,不過就是幾十方的蓄水,幾十方的蓄水就算一下子因圍墻垮塌而傾瀉下去,經過了三百多米的緩沖之后,能形成多大的沖擊力?
3、被上訴人XX家距離上訴人有321米,就算上訴人的校園建設有缺陷,怎能確定被上訴人XX的損害與上訴人校園建設的缺陷之間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被上訴人XX與上訴人之間,XX公司上千平方米的廠房橫跨在水溝之上,酒廠的廠房為什么安然無恙?
三、被上訴人XX遭受損失的原因綜合分析有三:一是當時土城連降暴雨,并由此引發了泥石流;二是被上訴人的房屋本身就建在山溝中間,選址本身就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三是被上訴人下方有一座質量低劣的石供橋(該橋未經任何有資質的單位設計及施工)而且涵洞太小,幾條山溝的大洪水帶來的雜物與被上訴人家門口被沖走的雜物一起堵塞了該橋梁的涵洞,形成一個“堰塞湖”房屋進水。“堰塞湖”形成后,當晚垮塌,造成了被上訴人門口堡坎的沖毀。部分貨物、家具等被當場沖走。
四、一審判決認定被上訴人XX的損失為122565.00元的證據是不充分的。
1、怎樣正確看待評估結論書?XX評估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遵天價評字(2009)年第019號價格評估結論書,是根據被上訴人XX提供的損失物品種類及數量的清單得出評估結論的。在該評估結論書第九條“價格評估限制條件”第1款中特別說明:“委托方提供的資料客觀真實”,即評估公司不對委托方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責。你讓我鑒定兩臺洗衣機的價格,我就給你鑒定兩臺洗衣機的價格。至于你是否真的損壞了兩臺洗衣機,我評估公司并不對此進行審核。因此,有了評估結論書,并不能說明一審原告XX對損害結果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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