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上訴狀范文
民 事 上 訴 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XX,男,X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電話: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XX區XXXXXXXX號樓
法定代表人:XXX 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X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地:北京市XX區XXXXXXXXXXXXX
負責人:XXX 職務:總經理
上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XX號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二項,依法改判:對于醫療類損失,醫療費6417.98元及住院伙食補助費7200元,應由被上訴人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0000元,剩余部分由被上訴人首汽公司按50%的比例承擔1809元;計11809元
2、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二項,依法改判:對于傷殘類損失,交通費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3530元、殘疾賠償金545072.7元、護理費87790元,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110000元,剩余部分由首汽公司按50%的比例承擔263596元;計373596元
3、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二項,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精神撫慰金40000元;
以上共計425405元。
4、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及鑒定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明顯違背鑒定標準和規范,缺乏基本的合法性、科學性和嚴謹性,原審判決卻據此認定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顯然證據不足。
(一)鑒定機構依據不應在交通事故中適用的鑒定標準作出了本交通事故對上訴人傷害的參與系數為1-20%的結論,鑒定意見缺乏基本的合法性,這樣的結論怎么可以被法院采納呢?
盡管本案委托XXXX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對上訴人袁X的傷殘程度及因果關系進行鑒定,但從判決文書中可以看到,法院主要是參照之前XX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答復函中的內容:“參照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損傷程度參與度對照表,誘發因素為輕微責任,參與系數1-20%”。鑒定機構所謂的對照表,是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京司鑒協發[2009]4號)附則3.1.3關于損傷參與度的規定,然而北京司法鑒定業協會在發文的通知中明確說明了該標準適用于本市法院委托的非職工工傷、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人體損傷致殘程度鑒定案件。
鑒定機構適用這個標準作出認定,這就好比“牛頭”卻非要去對“馬嘴”!對于根本沒有合法依據的鑒定意見,原審法院卻予以適用,作出的判決顯然缺乏合法依據。
(二)鑒定機構認定交通事故只是上訴人發病的誘因,而完全沒有合理排除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可能性,認定誘因的證據不足,結論缺乏科學性和嚴謹性,純屬牽強附會。
1、鑒定機構憑借上訴人的外傷不重,就認定本交通事故不是造成上訴人動脈閉塞及腦梗塞等內傷的直接原因,完全是主觀臆斷,連基本的生活常識都不符合,又何談科學依據?!
事故發生時,上訴人的頭頸部強烈撞擊了車輛前擋風玻璃,從XX鑒定所的鑒定書附圖中,就可以看到袁X出事的車輛受撞擊后的慘狀,前擋風玻璃上的破裂痕跡也說明袁X頭部所遭受的沖擊一定是巨大的。盡管沒有對于袁X在撞擊時遭受外力的強度進行鑒定,但從事故造成的破壞力來看,這個撞擊力一定不會只是造成輕微口唇外傷的程度!況且,袁X在事故認定書上的簽字即可看出其頭暈、手抖的情況在事發時就存在。醫療常識告訴我們,并非所有的外力都只能造成外傷,而不能造成內部損傷;也不是說外表看起來無恙,就說明內部沒有受傷。舉一個例子來說,我們時常會碰到一個情況,腿或者胳膊突然撞到硬物,當時覺得該部位很痛,過一會疼痛感消失了,看看傷處也并無皮膚破損,但是可能當晚或第二天,這個受傷的部位皮膚下出現了大面積的血管破裂造成的淤青。
這僅僅是一個微小常見的案例,由于輕微外力撞擊都有可能造成皮膚內部的血管破裂,又何況本案中,上訴人在撞擊的一瞬間遭受了非同尋常的巨大外力沖擊呢?!更有甚之,上訴人遭受撞擊的部位是頭頸部,正是人體當中結構最為復雜,功能最為重要且抗擊能力最為脆弱的部位。怎么能夠單憑外表沒有嚴重損傷,就斷定上訴人的傷害不是交通事故的外力所造成的?!因此,盡管上訴人外表的傷痕并不嚴重,但不能由于外傷不重而推斷交通事故不是造成上訴人腦梗塞及動脈閉塞等內傷的直接原因。鑒定機構作出如此結論未免太不負責任,也太荒唐了!
如果需要對于上訴人在事發時造成的沖擊力強度進行鑒定才能認定鑒定書錯誤,我們希望申請撞擊強度的鑒定。
2、沒有證據顯示上訴人在事發前即患有極高危的三級高血壓癥,上訴人也從未服用高血壓藥物,鑒定機構何以認定上訴人所患的高血壓癥不是由于腦梗塞及動脈閉塞造成的?
上訴人在入院治療前,沒有所謂的極高危的高血壓病史,否則其不可能通過出租公司的體檢,而被雇傭為出租車司機。鑒定機構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認定上訴人之前患有高血壓癥,這個癥狀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這不是很奇怪嗎?鑒定機構如何排除上訴人因外力造成的腦梗塞及動脈閉塞造成高血壓癥的可能性?答案是他們根本就沒有!
此外,上訴人在治療過程中,北京市XX醫院診斷:上訴人袁X發病原因“不排除外力造成頸內動脈內膜撕裂,導致頸內動脈夾層,進而引起動脈閉塞導致腦梗塞”,而腦梗塞則誘發了癲癇癥及高血壓癥,這個論斷應該是說客觀的,符合情理的。那么試問:鑒定機構有什么證據推翻醫院臨床治療的診斷,而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論斷呢?上訴人受傷的部位就在頭頸部,交通事故外力造成動脈閉塞及腦梗塞的可能性鑒定機構如何合理排除呢?至少從鑒定意見中,我們沒有看到客觀合理的緣由。其中有的僅僅是鑒定機構的主觀臆斷、推測(他們所謂的“考慮為……”),以及自圓其說的無理說辭。
從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中,我們可以獲知的理論就是:外力只能造成人體外表損傷,不能造成內部損傷;而且如果外表沒有受傷,就說明內在也沒有損傷!這是聽起來何其荒謬的論斷,但在鑒定意見中完完全全的體現出來,這樣的鑒定意見拿到國際上應該都可以淪為笑柄的!由于有XX鑒定中心關于誘因及1-20%參與度的鑒定結論在先,XXXX鑒定所估計即使覺得可笑,也不得不顧及司法鑒定機構的顏面,因此,在其鑒定結論當中沒有再提及關于1-20%參與度的問題。鑒定機構為何做出這種不負責任、牽強附會的鑒定意見,我們不得而知,我們只是期盼人民法院能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不予認定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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