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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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1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xxx,男,生于xxxx年12月27日,漢族,住xx省許昌縣蔣李集鎮寺XX村。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上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松江工業區新橋XX路X號。
法定代表人:倪XX,公司董事長。
第三人:xx省XX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陽xx北京路與312國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仝XX,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因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臥龍區人民20xx年5月15日(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xx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278號判決和南陽xx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民商終字第138號判決書。
申訴理由:
一、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價格為850000元的LG6235挖掘機……手續費10837.50元”對LG6235的首付款數額認定錯誤。申訴人提交的還款承諾書、欠條及擔保協議和XX公司起訴上訴人的還款起狀狀及撤訴書均能認定首付款數額為209805元。
2、一、二審判決書認定“ZL50EX裝載機起租日期為20xx年3月27日……拒付下欠的租金(判決書第7頁),LG853起租日期為20xx年6月18日……拒付下欠租金(判決書第8頁),LG6235挖掘機的租金為每月22474.24元……拒付下欠租金”是錯誤的。ZL50EX裝載機在上訴人支付了64680元首付款后,從20xx年4月20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853在上訴人支付56000元首付款后,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0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LG6235在上訴人支付100000元首付款后(欠109805元),從20xx年6月18日——20xx年11月20日止,上訴人一直按月支付租金。20xx年10月份,由于機器產品質量問題及售后服務問題,申訴人與被申訴人產生糾紛,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4日向臥龍區法院起訴,于20xx年1月11日扣押了上述三輛車。ZL50EX所欠三個月租金,LG853所欠三個月租金及LG6235所欠的一個月租金已在(20xx)宛龍民商三初字第91-2號調解書中解決。
3、關于首付款性質的認定。在判決書認定為“結合本案……瑕疵風險。”可以看出首付款依合同約定為首付租金,但實際上是沒有租賃期間存在的租金,是將來作為取得機器所有權的貨款。
二、一、二審適用法律錯誤。
一、二審判決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法律適用錯誤。由于本案首付款是不存在的租賃期間的首付租金,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條、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申訴人認為,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款之規定,上訴人請求南陽xx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申訴狀(成功案例)2
申訴人:吳xx,男,漢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xx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xx,漢族,xxx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xx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xx,男,漢族,xx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xxxx*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xx賠償非法占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xx*路*號房屋。
事實與理由:
一、案件基本事實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于其所有的xxxx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筑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xx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xx向xxxx人民法院請求,并經申訴人同意,xxx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xx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并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于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xx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盡管申訴人是從xxxx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xx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xx支付被申訴人沈xx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xxxx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xx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里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么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xx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xx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后,由于沒有xxx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xx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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