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申訴狀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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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申訴狀范例1
申訴人:徐xx,男,xxx年4月1x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路x號院x號樓x號。
申訴人徐xx對河南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2年6月2x日(xxx2)鄭行終字第155號《行政判決書》,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1、依法撤銷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x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
事實與理由:
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在xxx年5月31日作出的“二七關決字【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即晉榮煤礦被關閉前,二七區政府既沒有依據國務院第446號令《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二七區政府的這一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存在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情況。一審維持關閉決定,二審應當依法撤銷和改判,但xx中院維持了原判。
政府機關送達法律文書,應當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登記管理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三組證據中有一份《合作組建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協議書》(第三組證據第4x--52頁)。該證據證實: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xx、徐xx。此外,該案被告二七區政府提交的第四組證據中有三份公證書,分別證明二七區政府將[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送達了三個出資人:xx煤炭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xx。一審法院明知擬設立中的“xx煤炭工業(集團)晉榮煤業有限公司”有四個出資人。但是二七區政府只給徐xx送達了文書。由此可以得知,二七區政府的處理程序嚴重違法。
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xx市二七區政府[xxx]第01號《xx市二七區人民政府關閉煤礦決定書》涉及到四個出資人,即涉及到四個利害關系人。徐xx系原xx市梨園河煤礦二礦的法定代表人,只是四個出資人中的一個。徐xx向一審法院對xx市二七區政府提起行政訴訟以后,一審法院應當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是本案一審法院不僅沒有依法通知其他三個出資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而且斷然拒絕了xx、徐xx要求參加訴訟的合法要求。一審法院存在程序違法,由此導致此案認定事實不清。
按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精神,關閉煤礦,必須經過:
第一、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煤礦企業應當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定期組織排查,并將排查情況每季度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寫出書面報告。
第二、煤礦企業未依照前款規定排查和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第十條規定:煤礦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進行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x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
根據這個規定的精神,先要企業自查自究并向行政主管機關報告,其次是企業未排查和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最后才是如有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之情形并仍生產的,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提出整頓的內容、時間等具體要求,處50萬元以上xxx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礦企業負責人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閉決定提請的情形是:對3個月內2次或者2次以上發現有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煤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請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關閉該煤礦,并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立即吊銷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該煤礦的法定代表人和礦長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礦長。而晉榮礦顯然沒有這種重大的安全生產隱患并仍在生產的情形,二七區政府也沒有確鑿的證據來佐證。
綜觀本案,二七區政府沒有履行上述程序,并強行下達了所謂的關閉決定,也無視晉榮礦已經獲得了整改合格的事實。在xxx年“鄭煤集團整【xxx】50號”文件就是《關于晉榮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準予進行礦井聯合試運轉的批復》。此批復,即證明了晉榮礦符合生產的`條件,不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二七區政府依據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xx年11月2x日作出的《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止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豫安監管煤監【xxx】411號)。此通知沒有發送到晉榮礦,申訴人也沒有收到過此文書,所以此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應生效。
對于晉榮礦在技改期間進行生產,二七區政府能夠證明的事實,也都是發生在xxx年x月至11月1 3日間。上述證據反而能證明晉榮煤礦在河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于xxx年11月2x日印發的《關于責令晉榮煤業公司立即停產整頓的緊急通知》后,從未進行過生產。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根據《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申請人特提出申訴。望依法對此案進行重審。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徐xx
xxx2年10月2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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