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訴狀(案例)
行政申訴狀(案例)1
申訴人:張xx,男,xxx年7月8日出生,漢族,xx省xx縣人,住xx縣城關南路溪坪49號,電話:xxx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xx縣衛生局,住所地:xx縣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局長
案由:申訴人對xx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特意不予以審查并作出(xxx)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如下: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本案閩行監字第23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及本案一、二審《行政判決書》與屏衛醫罰字(xxx)00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進行再審。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訴人濫用職權非法侵犯申訴人合法權益
申訴人從xxx年初起學醫,xxx年初起在本縣xx鄉降龍村行醫,xxx年底變更執業地點到xx縣屏城鄉溪坪村行醫,xxx年6月4日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附件1),且持續執醫,每年均按被申訴人關于繳納管理費通知的規定,上繳管理費至xxx年度(附件2、3),根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年度檢驗情況記載:“管理費已收清,同意在屏城鄉溪坪村繼續開業。”(附件1),這就充分的說明了所謂的年檢“既是每年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申訴人每年都按通知規定按時繳納管理費,20多年來被申訴人從未對申訴人的行醫資格及申訴人的診所提出異議。
到xxx年10月,被申訴人公然濫用職權對申訴人進行行政報復,以申訴人未辦理合格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為由,以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的規定,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對申訴人作出:責令停止執業活動,罰款人民幣5000元正的行政處罰(附件8)。從此切斷申訴人家庭生活來源,致使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家破妻離,導致申訴人在校讀書的女兒面臨失學的危險(三個讀大學一個讀高中),造成申訴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從而迫使申訴人不得不走過申訴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行政上訴、行政申訴等整個司法程序,問題都未能依法公正得到解決。到了xxx年10月17日,申訴人還遭到xx縣人民法院拘留(附件9),xxx年9月,xx省高級人民法院還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附件4),嚴重侵犯了申訴人合法權益。
二、被申訴人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4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營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上述規定十分明確的規定了處罰對象必須是“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而申訴人持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是不爭的事實。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100張床位以下的每年校驗一次,由原登記機關辦理。”第4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22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此可見只有拒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才能吊銷。
但是,在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即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過申訴人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沒有校驗;也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向申訴人發出責令限期校驗的通知書;更沒有任何衛生行政部門通知申訴人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被吊銷。反而申訴人年年都收到,甚至在xxx年3月12日還收到被申訴人校驗機構即xx縣農村衛生協會向申訴人送達的收取校驗費的通知(附件2),申訴人在限期內甚至于xxx年3月17日向主管部門繳納校驗管理費(附件3)。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事實上的校驗行為,否則執法機構就出現的自相矛盾的行為,在此情形下,申訴人執業當然具有合法性。
三、被申訴人超越職權以下犯上羅織罪名
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是未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這是超越職權羅織罪名以下犯上的認定。“未辦理合法有效”與“未取得”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未辦理合法有效……”,可以理解為“已辦理違法無效……”,而“未取得”是指從未取得不論有效或無效的執業許可證。申訴人持有的閩寧地衛個醫照字第3026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個體開業醫執照》這是無可辯駁的事實,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應該由法定程序來決定,而不是由下級機關說得來算。該《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在未經法定程序吊銷情況下,任何人或任何單位均不能認定為不合法或無效的。更況且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根本找不到“沒有辦理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這樣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條款。
綜上所述,如此公然濫用職權、超越職權、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具體違法行政行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第4項和第5項的規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撤銷。因此,懇求上級領導依法支持申訴人合法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與嚴肅性。
此致
申訴人:張xx
xxx年3月26日
行政申訴狀(案例)2
申訴人(原審原告):馮xx,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男,xx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干部,住xx市xx路xx號x棟,聯系電話xx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省xx市長江中路xx號
法定代表人:xxx,廳長
二審第三人: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yuyangushiyukehuanxiaoshuo/354133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