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行政申訴狀范例
行政申訴狀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認為有錯誤而向人民法院要求復查糾正的一種法律文書,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最新行政申訴狀范例,供大家閱讀參考。
最新行政申訴狀范例1
申訴人:蘇xx,男,漢族,現年66歲,家住湖南省安化縣平口鎮新興路81號。
申訴人因訴平口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縱容“惡霸”村官霸地刁難我等鄰居建房(參閱紅網《見證當代惡霸的形成》《“惡霸”村官仍在霸公地》系列)一案,不服安化縣人民法院(xxx5)安行初字第49號《行政判決書》,提出上訴后亦不服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xxx6)湘09行終24號( 作“撤訴處理” )《行政裁定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行政判決書》與《行政裁定書》,發回重審;收回公地;政府、法官均應依法擔責!
事實與理由:
一、附《行政上訴狀》(撤銷《行政判決書》之法理)。
二、撤銷《 行政裁定書》之法理:
1、該《裁》違反【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事實是申訴人我是有“正當理由”的:患嚴重的心腦血管病(中過風)、心臟病、肺結核等病;且于3月16日上午8點過50分(可查電話記錄)電話請示了益陽中院行政庭一女法官,得到她的“若有病須寫書面報告申請缺席判決”的提示;便遵囑于3月18日擬了 個《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寄給益陽中院行政庭。該庭收悉后20余天里亦未提出任何異議。
令人置疑的是:4月12日下午4點過1分(亦可查電話記錄),該行政庭女法官竟然又給我電話,食言要我或請代理人于次日上午9時出庭!但為時已晚__我在深圳寶安女兒家,除非坐專機才能趕到益陽出庭!!!
2、該《裁》違反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事實是,我于xxx6年1月4日投寄《行政上訴狀》,益陽中院立案庭應于1月10日前收悉,但捱到4月13日才開庭。且在開庭后期間,哪怕你上訴人憂心如焚,電話打“爛”,訴苦“房屋已拆19個月”!可是,中院行政庭法官卻總是搪塞、推諉或不接電話!直捱到 5月10日我才收到這份由 郵局投遞的 違法悖理的《行政裁定書》! 使我揪心近半年期待益陽中院主持公道,贏了上訴官司好建房的美好愿望頃刻間化為 泡影!__官司兜了一大圈后仍然回到“原地踏步”!但不同的是已進入“終裁”絕境的“原地踏步”!!!
縱觀上訴的全過程
,幡然醒悟:益陽中院行政庭法官開初就設了一個“套”,誘騙你上訴人“進套”,玩弄“死”你草民百姓沒商量!最終目的:庇護違法的“既得利益集團”權貴們__“惡霸”村官、瀆職的政府官員、枉法的'一審法官全都逍遙法外、養尊處優、毫發無損!!!
更可悲、可恨、可怕的是多米諾骨牌效應:平口”黑”了,安化、益陽也跟著“黑” !暗無天日、民不聊生啊!!!
故懇請您明鑒,匡 扶公平正義, 依法 發回重審,懲惡揚善,救黎民百姓于水火;不勝感恩戴德!
謹致
尊敬的
申訴人:蘇xx呈
xxx6.5.13
附件:
1、《行政裁定書》
2、《行政上訴狀》
3、《 因病申請缺席判決的報告》
4、《“惡霸”支書為何能長期賴霸公地報復刁難鄉鄰建房?!》
5、《強烈要求收回孟廣斌家所霸公地公巷!》
最新行政申訴狀范例2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2社
法定代表人: **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3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4社
法定代表人: **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5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6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7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8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9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1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原審原告):*縣 A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被告):*縣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縣長。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0社
法定代表人:**
被申訴人(原審第三人):*縣B村委11 社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訴人(原審原告):*縣B村委12社
法定代表人:**
申訴人不服*省高級人民法院(xx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x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x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向 *省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申請,請求依法提出抗訴。
請求事項:
一、依法撤銷*高級人民法院(xxx8)*行再字第*號行政判決書、*市中級人民法院(xxx5)*市行終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縣人民法院(xxx5)*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
二、依法撤銷*縣人民政府做出的*政行處字(xxx4)第*號山林權屬爭議案件行政處理決定書。
事實及理由:
一、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范圍及歷史簡況。
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位于銀山,由山頂而下沿銀江直至山底以南,北面不爭執。申訴人原屬于甲縣管轄,申訴人主張權屬的山場界線屬于原甲縣與乙縣的邊界線。1960年4月,申訴人由甲縣劃歸乙縣管轄,其所屬土地隨之轉移乙縣轄區。劃歸乙縣后,申訴人從來沒有與一直屬于乙縣管轄的 B村委合并,各轄區山林土地一直遵循原兩縣的邊界線管理和管業。歷史以來,爭議山場的水源流向申訴人修建了上千年的幾十條渠道(涵道),供申訴人4000余畝農田灌溉和廣大村民生活用水。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youxi/35056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