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書寫仲裁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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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書寫仲裁申請書
仲裁法第23條對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的事項作了規定,實踐中各仲裁委員會都備有仲裁申請書的規范格式文本,當事人在格式文本上填寫相關內容即可。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如下內容:
(1)首部。該部分應載明下列事項:①標題,寫明“仲裁申請書”字樣;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分別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分別寫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案由。寫明案件的性質。如買賣合同爭議、租賃合同爭議等。
(3)仲裁請求。寫明申請人通過仲裁委員會向被申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具體要求。
(4)事實和理由。事實部分應寫明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發生、發展的經過,爭議的具體內容和焦點,被申請人應承擔的責任以及上述事實依據。理由部分寫明發生爭議的原因。
(5)尾部。寫明送致的仲裁委員會的全稱。在右下方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要寫明全稱,并寫明其法定代理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注明年、月、日,并加蓋公章。
仲裁程序特點
仲裁委員會作為一常設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除具有仲裁一般的諸多優點外,還具有自己顯著的特點,具體表現在:
1、案件的監督性。仲裁委員會實行裁決書稿核閱制度,監督并管理仲裁程序,確保裁決公正;
2、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后,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調解解決,如調解失敗,仲裁庭將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其核心是在同一程序即仲裁程序中,仲裁員視必要可以履行調解員的職能。
3、收費較低。仲裁委員會現行的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費收費標準與世界其它各主要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相比是比較低的,仲裁委員會努力做到以較低的收費為當事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服務。
申請勞動仲裁須知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受理本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
(一)位于本市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海淀、朝陽、石景山、豐臺區的中央和市屬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外省、市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駐京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三、用人單位、勞動者及與該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密切關系的第三人,為勞動爭議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一方為申訴人,另一方為被訴人。
四、申訴人應當自勞動者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書面申請。
五、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訴書》。申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申訴書》,《申訴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訴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訴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訴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訴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訴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訴人應當提交。如被訴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訴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
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保證公正、及時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名稱和組織
(一)本會是依法成立的解決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常設仲裁機構。
(二)本會同時使用“廣州仲裁委員會國際仲裁院”名稱。
(三)本會在廣東東莞市設有廣州仲裁委員會東莞分會,在廣東中山市設有廣州仲裁委員會中山分會,本會分會為本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受理范圍
(一)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依法向本會申請仲裁;
(二)下列糾紛不能向本會申請仲裁:
1、勞動爭議;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3、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4、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三)經仲裁庭審理后確認案件屬于前款內容的,依法予以駁回。
第四條 規則的適用
(一)本規則統一適用于本會及其分會。
(二)當事人協議將其爭議提交本會或者分會仲裁的,均視為同意按照本規則進行仲裁,但當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項或者仲裁適用的規則另有約定且經本會或者分會同意的,可從其約定。
第五條 主任職責
本會主任履行仲裁法和本規則賦予的職責,副主任或者秘書長經主任授權可以履行主任的職責,但關于仲裁員的指定以及仲裁員是否回避的決定權除外。
第六條 仲裁員名冊
(一)本會根據仲裁法規定的條件從具有專門知識和經驗的人士中聘任仲裁員,設立仲裁員名冊。
(二)本會根據需要按專業設定仲裁員名冊,按專業設定的仲裁員名冊僅用于說明仲裁員的專業優勢,當事人選定仲裁員不受按專業設定的仲裁員名冊的限制。
(三)本會的仲裁員名冊均適用于分會。
(四)當事人應從本會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
第七條 放棄異議
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規則或者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任何條款未被遵守,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書面異議。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或者繼續參加仲裁程序的視為放棄其提出異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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