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行政法學是規范和控制國家行政權力,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一重要學門,是法科學生在本科學習階段必須掌握的一門重要主干課程。但是“行政法幾乎是中外法學院一門公認的最難教的課程。在我國大陸各大法學院,行政法課程內容之繁雜、概念之抽象、授課之無趣往往令學生望而生畏。”同時行政法學也被許多老師和學生任巍是最煩悶的課程。一個法科學生要在短短的48個學時或56個學時學好行政法學,老師要想在有限的時間內教授好行政法學這門課,師生取得“雙贏”,也并非易事。從實踐調查來看,根據陳淑芳教授對十六位法律教授的訪談中,有九位教授反應其所教授的行政法課程,學生學習成績并不理想,原始成績(即未加分前的成績)全班約有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不及格,其中也有高達三分之二不及格者。另外,從我國歷年的司法考試成績來看,每年的司法考試第二卷的分數都比較偏低,主要是因為第二卷中的行政法試題部分的得分較低,導致了試卷成績普遍低下。國外的行政法學教學情況與國內基本差不多,普遍認為行政法學是一門難以教授和難以學習的一門課程。盡管行政法學的教學沒有能達到令人滿意的效果,但行政法學又是一門必須教授學生予以掌握的重要學科。為此,必須認真分析行政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成因,不斷地進行行政法的教學改革,方能達到行政法學的教學目標,并培養出合格的法學卓越人才。
二、行政法學教學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一)培養的人才難以滿足現實需要
法學,尤其是行政法是個應用性很強的法學學科,重在培養運用法律之人。“法律人應該是可以運用法律知識,為社會解決問題,實踐法的社會目的與正義的專業法律人才。”然而,我國法學院校培養的行政法學人才由于基礎知識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法律條文的不熟,理論基礎一知半解,有加之所學知識難以跟上行政實務發展和變化,從而導致法科畢業生在面對行政爭議案件和行政業務時束手無策,無從下手,不能很好地運用法律知識解決社會問題,進一步導致了法科人才資源的閑置和浪費。產生這些問題的根源是行政法學教學目標不明確,學校及授課老師對行政法的教學究竟要培養何種人才的目標定位不清。
(二)教學內容多而雜
行政法的范圍至今尚未確定,盡管如此,就目前國內學者編寫的行政法教材來看,行政法的教授內容也非常多。例如就國內普遍使用的姜明安教授主編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六版)教材來看,其主要內容包括六編,共三十八章,除緒論外,其他各章內部又有許多具體的節,每節又涵蓋許多具體的內容,字數達到84.3萬字,頁數達到646頁。面對內容、字數和頁數如此多的一部大部頭行政法教材,要想在僅有的56或78個課時之內,講授完畢,且讓學生吸收,實屬不易。此外,行政法的內容也非常雜亂。行政法由于是一門變化非常快的學科,且目前在我國尚沒有進行系統化的處理,導致內容比較零散、雜亂。例如行政法教學既要講授基本理論、又要講授數目繁多的法律及其相關規定,而這些內容有沒有一條明確的主線連接起來,同時行政法教學又涉及管理學、政治學、倫理學等相關學科的背景和基礎知識,這都需要授課老師在講授行政法課程時必須要講授給學生的,這就導致行政法的內容多而繁雜。
(三)教師實踐經驗不足
行政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因此要求講授者必須要有豐富的行政實踐經驗。只有具備了豐富的行政實踐經歷,講課才能深入透徹,一竿子戳到底。然而,在我國各大法學院校,由于教授行政法的老師大多都是高校博士畢業直接留校或者另行擇校從事教學工作,尤其是近幾年,高校法學院招聘教師一般都要求教師年齡在35歲以下,有的甚至要求博士畢業從教的年齡在32歲以下,這就導致了這些新進老師缺乏行政實踐經歷,對行政機關的日常運作及業務流程不熟悉,授課抓不住重點和難點,講授內容有可能隱晦曲折,學生不易聽懂和理解。例如,在講授行政委托時,如果講授者對政府法制辦辦理行政委托的具體流程比較了解,具體辦理過行政委托事項,那么在給學生講授行政委托時,就可以給同學們講清楚行政委托不僅需要委托方和受托方達成行政協議,而且還要經過政府法制辦的批準,這樣就能讓學生對行政委托有一個比較全面的認識,也更加容易區分行政委托與行政授權的異同。再例如,講授行政訴訟法時,由于缺少行政訴訟的親身經歷,對案件的具體運作過程不熟悉,僅憑個人感覺講授,這樣導致學生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理解始終處于老師的“感覺”之上,難以貼近實際。
(四)案例教學方法無法有效應用
自從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C.C.Langdell創設案例教學法以來,案例教學法一直是法學領域常用的教學手段。案例教學法除了具有科學及實用的性質,而與法律思考產生無法抗拒的結合外,案例教學還有一班課堂上有75位以上學生參與的財務成本好處,而使得它普遍受到法學院的采用,甚至到了1992年,案例教學法已經是美國法學教育的一部分,成為這個專業的共識,很少有法學教授未曾使用過案例教學法。在我國行政法的教學上,案例教學法也被許多講授者使用,逐漸受到越來越多的任課教師和學生的青睞。但是,在行政法的教學中,運用案例教學法也存在嚴重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行政法的案例都比較復雜,一個案例涉及的知識點比較多,如此導致案例分析起來,需要運用許多知識點,而這需要學生對學過的行政法知識要牢靠掌握,否則達不到案例教學之目的。另外,案例教學所用的案例由于比較復雜,涉及關系眾多,講授案例將會占用課堂的大多數時間,如此將沒有時間講授其他內容。案例教學方法的這些缺點,導致了案例教學法在行政法的教學中無法得到有效適用。
(五)授課內容學生較難吸收
通過我們的調查研究得知,在學生所學的所有法學科目中,除法理學,應該就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是一個比較難學和學生較難吸收的科目。根據作者對學生的問卷調查,大多數的學生對學校所開設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經過一學期的老師講授,最終能被學生吸收的不到三分之二,有的甚至不到三分之一。授課內容學生較難接受的原因是方面的,又教材編排體例方面的,也有講授內容太多、不適合,但從學生方面來看,更主要的是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的不牢靠。行政法是一門需要憲法、民法學的基礎知識作為鋪墊,同時也需要學生對管理學、行政學、政治學等知識有所了解。然而現在的法科學生由于各種原因和條件的制約,普遍欠缺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從而導致較難吸收老師所教授的行政法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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