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銀行業反洗錢征文
反洗錢是一行違法亂紀的行為,我們要杜絕這種現象發生,呼吁反洗錢行為。
2016銀行業反洗錢征文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實施以來,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逐漸加強,有效地打擊和防范了洗錢犯罪活動。但隨著被監管機構的增加以及業務范圍的不斷拓寬,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工作的開展還面臨一些問題,需要改進和進一步完善。
當前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面臨的問題
(一)反洗錢監管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一系列反洗錢相關制度、辦法的建立,為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制度規范。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金融業務的不斷創新,一些反洗錢監管配套制度顯得不夠完善。
(二)反洗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不健全。在人民銀行內部,反洗錢調查往往需要查詢人民幣賬戶管理系統中單位和個人在商業銀行的開戶情況、征信管理系統中的貸款信用情況、國際收支申報系統中企業和個人的外匯收付情況以及個人結售匯系統中境內居民的購匯結匯情況等,但這些系統在人民銀行內部分屬不同部門管理,系統之間不能互聯,要查詢相關數據只能進入不同的系統中,并且需要一定條件和程序才能辦理,致使人力資源和信息資源不能有效利用,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反洗錢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力量薄弱?!斗聪村X法》實施以來,對金融業反洗錢的要求越來越高,與急劇擴大的監管對象相比,基層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力量明顯不足。目前,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設在會計財務部門,縣支行沒有專門的機構,歸口其他部門管理,工作人員都是專崗兼職,人員隊伍力量薄弱,與日益繁重的反洗錢工作不相稱,難以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要。
改進和完善反洗錢監管工作的思考
(一)修訂和完善反洗錢工作有關法規。應從開展反洗錢工作的需要出發,盡快修訂和完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應當將通過現金管理預防和遏制犯罪活動列入其立法目標,并制定相關的管理辦法。同時,針對電子銀行特點,完善電子銀行業務反洗錢監管辦法,采取措施嚴格識別客戶身份,把好客戶準入關;其次,加強系統建設,依靠科技手段對電子銀行大額和可疑交易進行判別和監控;再次,制定電子銀行業務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及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堵塞電子銀行業務洗錢漏洞。
(二)建立和完善反洗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在人民銀行內部,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有效整合人民銀行內部支付結算、征信管理、外匯管理等部門反洗錢監管信息資源。在人民銀行和被監管金融機構之間,建立信息傳輸和發布平臺,進一步暢通人民銀行與基層金融監管機構間反洗錢協調和溝通機制。
(三)加強反洗錢隊伍建設。建立完善基層反洗錢組織機構,在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設立專門的機構,縣支行至少應設一名反洗錢專職人員,以適應日益繁重的反洗錢監管工作。同時,因反洗錢工作檢查、調查任務繁重,需要對涉及大量可疑交易線索進行分析和判斷,應加強人民銀行系統反洗錢工作人員的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
2016銀行業反洗錢征文二
當前,洗錢犯罪活動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熱點問題。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 不斷變化,基層地區的反洗錢工作任務也變得日益繁重。有效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對于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商業銀行的崛起,在金融市場上發揮的作用也越來越大,同時商業銀行也成為了洗錢犯罪的主要渠道,那么如何做好反洗錢以及當前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在反洗錢工作中發揮重要作用,是銀行從業人員值得認真思考和探索的。
一、 洗錢的概念
洗錢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現在 1988年12月19日《聯合國反對非法交易麻醉藥品和精神病藥物公約》里,該公約對洗錢定義為:“為隱瞞或掩飾因制造、販賣、運輸任何麻醉藥品或精神藥物所得之非法財產來源、性質、所在,而將該財產轉換或轉移者。”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從金融角度將洗錢定義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可能無意間被利用為犯罪資金的轉移或存儲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統將資金從一個賬戶向另一賬戶作支付和轉移,以掩蓋款項的真實來源和受益所有權關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統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務存放款項。此即常言之洗錢。”盡管不同的組織對洗錢有不同的定義,但洗錢實質上可歸納為將非法收入合法化的過程。不同的組織對洗錢定義的差異主要是因其對“非法收入”和“洗錢的手段”規定不同而產生的。
二、現階段不法分子如何通過商業銀行進行洗錢活動:
1、 票據“虛擬交易”自行買賣。目前,我國票據市場還不發達,各級上級行對下級行承兌
匯票授權力度不夠,為爭取票源,各行對票據承兌、貼現業務的`競爭比較激烈,經常出現為爭取票源而隨意降低利率、不嚴格審查持票人與前手交易的現象,沒有商品交易的票據轉讓很容易實現,一些商業銀行甚至為非現金票據提現。也有洗錢者將犯罪收益作為100%的保證金存入銀行,并用其購買銀行承兌匯票,而該銀行承兌匯票再經過轉讓、貼現等一系列過程,最終作為形式上的合法收入回到洗錢者手中。
2、 多開銀行帳戶使資金合法化。為達到增加存款的目的,不少商業銀行違規為客戶多頭開立基本賬戶,在無貸款的背景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對開戶資料不認真審查,也不執行向人民銀行申報制度。一些商業銀行為逃避監督將衛隊戶放入應解匯款科目核算,對非基本賬戶體現采取通過內部往來轉入儲蓄所再提取現金的方式等。 而正因為商業銀行的這種態度,不法分子多頭開戶,在通過虎頭之間款項劃轉,來掩蓋其資金的本來面目,使不法資金合法化。
3、 利用信貸回收洗錢。洗錢者利用非法資金作抵押,取得完全合法的銀行貸款,然后再 利用這些貸款購買資產。資金經改頭換面后,其真正的資金來源就越來越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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