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過去寫過一篇《語文老師可以向唱歌老師學習教法》主要講閱讀教學,發表于1993年1月《小學教學》。時隔14年我又來寫一篇《教小學生作文可以向圖畫老師學習》,是專門談作文的。
“作文”這個概念其實是非常廣闊的。從低到高,可以有許多層次.嬰幼兒呀呀學語,學詞匯,學說話是作文的準備(口語表達);認字后寫留言條,寫日記,寫信,寫筆記,……是書面表達,是作文;寫報告,寫合同,寫廣告,是作文;寫短文,寫小說,寫劇本是作文;寫學術報告、博士論文也是作文;寫《紅樓夢》、《史紀》更是作文。那么我們小學生作文是什么樣的作文呢?這個問題搞不清,作文教學就會打亂仗。現在我國小學生作文教學就是在這個問題上出了問題。
這個問題是什么?是小學生作文的性質問題,如何界定的問題。
正確的界定:小學生作文是習作。可以有幾個參照:
葉圣陶先生的話:“小學生作文教授之目的在令學生能以文字直抒情感,了無隔閡;樸實說理,不生謬誤。至于修詞之工,謀篇之巧,初非必要之需求。能之固佳,不能亦不為病。”(《葉圣陶論小學作文教學》第3頁)“習作一課,我謂宜認定標的,師生全力以赴之。標的為何?文理通順而己。……果臻文理通順,習作課即為成功。至于思想之高深,意境之超妙,皆關系于學養,習作課所不克任也。”(同上,第4頁)“小學生今天作某一篇文,其實就是綜合地表現他今天以前知識、思想、語言等方面的積累。”(同書,第9頁)。
《語文課程標準(實驗稿)》“總目標”中關于習作要求寫著:“能具體明確、文從字順地表述自己的意思。能根據日常生活需要,運用常見的表達方式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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