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文的概念
公文是公務文書的簡稱,指在公務活動中按一定程序和格式形成和使用的、表述社會集團意志的文字材料。公文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公文,范圍包括法定公文、專用公文和事務文書;狹義的公文,僅指法定公文和專用公文。
法定公文又稱通用公文,是指在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中普遍通行適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公文。
專用公文,是指局限在一定的工作部門和特定的業務范圍內根據特殊需要而使用的公文。
事務文書又稱業務文書或日用文書,是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處理日常事務所使用的非正式文件的統稱,如計劃、總結、簡報、報表、記錄、調查報告等。
2.公文的特點
公文作為一種特定的文書材料,具有特定的功能,因而也就具有自己的特點。公文的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即法定作者、法定效力和特定體式。
(1)法定作者
法定作者,就是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力、承擔義務的組織或個人。各級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凡是依法建立并合法存在的,均可依據自己的職能和權限范圍制發文件,它們都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大多是以機關的名義制發的,但有時也以領導人名義制發,如命令、議案等文種,都在文件上簽署個人的姓名。領導人是由法定組織通過選舉、委任等法定程序產生的,以領導人名義發布公文,是代表其所在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所以他們也是公文的法定作者。
公文的撰擬,一般由秘書或業務部門人員起草,有時組織寫作班子分頭執筆。這些草擬公文的人員,都不能視為公文的法定作者。他們是機關的代言人,是受命寫作的。法定作者這一特點,體現了公文高度的嚴肅性。任何未經法定程序核準的組織不得制發公文,也不允許任何人假冒法定組織發布公文。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的,將按擾亂公共秩序罪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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