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實例
刑事上訴狀是二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進行審理的依據,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刑事上訴狀實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刑事上訴狀實例1
上訴人:XX,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孝感,現羈押于四川省雙流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合同詐騙罪一案,經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現已做出(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且量刑過重,故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xxx)成少刑初字第XX號刑事判決書對上訴人的判決,在查明事實后依法改判。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對上訴人XX合同詐騙罪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1、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而上訴人XX作為XX的老鄉,經其邀約進入公司工作,平常的工作就是按照老總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他對公司的經營模式、方式毫不知情。所以說上訴人具有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客戶財物的目的無從談起。如果說是共同犯罪的話,上訴人也沒有共同犯罪的主觀故意。
2、合同詐騙罪的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1)、上訴人平時的工作主要按照按照XX的吩咐,將做中性筆的過程演示給客戶看,并不參與擬定、簽訂、履行合同,也沒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事實。
(2)、騙取對方當事人財務,數額較大的行為無從談起。
上訴人在公司上班不到兩個月,總共領取約4000塊錢的工資收入,并無其他任何非法獲利。上訴人作為一個農民,兩個年幼孩子的父親,經同村人XX介紹進入公司打工,是為了掙得一點辛苦錢,養活貧困的家庭。同時由于公司有正規的營業執照,上訴人一直深信公司是合法正規的公司。現在大學生畢業了都找不到工作,上訴人認為找個工作不容易。上訴人一直都希望通過正當合法的手段來掙錢,從未想過通過欺騙等不法手段來牟取暴利。同時公安機關在調查取證的時候,在程序上存在很多瑕疵,故本案僅憑上訴人第一次的口供無法認定上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
二、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
從本案來看,本案是單位犯罪,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只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作為公司的普通員工,既不是主管人員也不是直接責任人員。所以上訴人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朱洪濤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量刑過重。
上訴人XX有兩個小孩,一個十三歲,一個八歲需要撫養。上面還有年邁的父母親需要贍養,家庭十分貧困,特別是母親身患重病。同時上訴人也有先天性心臟病,身體健康狀況不佳。上訴人本想靠自己的雙手掙點養家糊口的生活費。但不曾想公司及主管竟然打著合法的旗子干著非法的勾當。事情出了以后,上訴人也多次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并愿意積極退贓,彌補自己的過錯,良心的不安。
四、綜上所述,一審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希望二審法院充分考慮上訴人的實際情況及主觀惡意程度,在查明案件事實后,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從某種程度來說,上訴人也是受害者。望貴院能充分考慮到這些因素!
此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年4月1日
刑事上訴狀實例2
上訴人:唐XX,男,XXXX年10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漢族,四川省xx市安居區人,小X文化,農民,現住xx市安居區會龍鎮接官廳村。
上訴人因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案,于xxx年11月8日收到xx市安居區人民法院(xxx)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書,現因不服該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上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xx市安居區人民法院作出的(xxx)安居刑初字第83號刑事判決,宣告上訴人無罪。
上訴理由
原判決事實不清。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與安居區會龍鎮趙XX等九戶村民簽訂了建房協議的事實是錯誤的。
事實上,與趙XX等人簽訂協議是吳X與王X,該協議并經公證。
原判決認定XX建筑有限公司于xxx年5月16日進場施工的事實也是錯誤的。
吳X等人組織人員非法進行建筑活動的時間是xxx年6月中旬。
3、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制止違法行為的動機還是錯誤的。
原判決認定“被告人唐XX為達到敲詐XX建筑公司的目的'”,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事實上,濤場公司是否存在都是一個疑問。吳X等人作為自然人,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隨隨便便找了一家建筑公司掛在自己的頭上,生拉硬扯地“掛靠”,非發雕刻、使用公司印章,未經相關職能部門批準實施建筑活動,并侵犯上訴人及上訴人所在集體土地使用權,上訴人對吳X等人的這些行為進行制止,竟然成了犯罪動機,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4、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阻擾公司正常施工更是錯上加錯。
首先,施工是吳X等人,XX建筑公司是吳X等人冒用的,項目部是非法設立的,公章是非法雕刻的,施工是非法的,這一連串行為都被原審法院認定為正常的,讓人也是覺得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嚴重錯誤,除上述以外,建立在此基礎上的錯誤還很多,認定吳X等受影響的施工時間錯誤、直接損失錯誤等等。
原判決證據不足。
原判決采用的(2)號證據——即《受案登記表》和(5)號證據——《到案經過》,足以證明吳X等人對上訴人故意陷害。
號證據表明:“xxx年6月18日吳X報警:其在會龍鎮保山街上趙XX等九家建房,以唐XX為首的人組織村民以阻礙施工的方式敲詐了自己12000元,請查處。”這能證明如下事實:一、吳X報案時間是xxx年6月18日;二、建房是吳X等人;三、給錢是吳X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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