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撰寫指引
【本文從前期準備及文件內容兩方面為您指引民事起訴狀撰寫方法】
● 研判目標、防控風險、反自認審查是撰寫民事起訴狀重要原則
● 明確法律關系、核實身份信息、整理編制證據、搜索研究案例是撰寫民事起訴狀重要準備工作
● 民事起訴狀撰寫需保證內容完備、表達準確、簡稱統一、依據不同法律關系之特征描述案件事實
文/張健 北京大成(福建)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
|總則
1.1為了保證民事起訴狀便于法庭審理需要,有助于實現客戶目標,且有利于增強團隊專業(yè)素質和提升團隊專業(yè)品質,特制訂本指引。
1.2團隊律師撰寫民事起訴狀及民事反訴狀,應當遵守本指引。
1.3撰寫民事起訴狀前,應當對案件進行策略分析和趨勢研判,明確客戶目標,確定實現目標的有效訴訟方案,并對確定的訴訟方案的優(yōu)勢、劣勢、風險和機會進行全面分析與研究。
1.4民事起訴狀應當嚴格按照與客戶確定的訴訟策略進行撰寫,以使之服務于設定的爭議解決目標。
1.5應當對民事起訴狀的內容進行反自認審查。
1.6民事起訴狀的內容確定前,應當充分模擬被告可能采取的抗辯策略,并對此提出應對方案。在對被告的抗辯策略沒有提出有效的應對方案前,原則上不提起訴訟,但經向客戶充分披露風險后客戶仍選擇提起訴訟的除外。
1.7民事起訴狀的內容確定后,應當充分與客戶進行溝通、交底與再確認,并充分披露可能面臨的風險,以控制訴訟預期。
1.8訴訟程序中,應當依據案件的具體變化與客戶共同對原定的訴訟策略進行調整。
1.9客戶處于可能或確定的訴訟劣勢地位時,民事起訴狀的內容設置應當有利于促進客戶與被告和解或調解,以避免敗訴風險。
準備工作
2.1撰寫民事起訴狀前,應當先行確定案件涉及的基礎法律關系、案由以及訴訟請求的法律基礎,并據此展開民事起訴狀撰寫的準備工作。
2.2應當查詢和確認客戶及被告的基本信息,保證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真實、準確、有效。
2.3對客戶提供的證據及可證明的事實進行全面分析,并依據案件需要選定提交法院的證據并制作證據清單。擬提交法院的證據和證據清單確定后,再撰寫民事起訴狀。
2.4民事起訴狀內容初步確定后,應當再與擬提交法院的證據清單和證據進行比對,以保證民事起訴狀所記載的事項和所提交的證據相一致。
2.5應當向客戶核實和確認,民事起訴狀中陳述的事實是否有證據證實,以及該證據能否提供原件,并對證據出示效果進行分析,并擬定應對措施。
2.6就案件涉及的法律適用問題,應當查詢如下資料并制作電子文檔(依據案件需要制作紙質文檔):
2.6.1通過百度搜索引擎檢索并了解案件可能涉及焦點問題的有關各種不同觀點及相關法律適用方面的線索;
2.6.2通過法律專業(yè)知識系統查詢案件可能涉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司法解釋、司法政策以及案例;
2.6.3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指導性案例;
2.6.4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登載的案例;
2.6.5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和民二庭在《商事審判指導》,以及各類審判指導與參考中登載的裁判觀點與實例;
2.6.6擬受案法院及上級法院、再審法院對案件所涉法律問題的司法政策、裁判觀點與實例;
2.6.7其他有關法律適用方面的文件資料。
2.7對案件涉及的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充分論證后,再行撰寫和確定民事起訴狀。
主要內容
3.1民事起訴狀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民事起訴狀的名稱;
(2)原告和被告的自然狀況;
(3)請求事項;
(4)事實和理由;
(5)結尾及簽署。
3.2民事起訴狀的名稱統一為“民事起訴狀”。嚴禁表述為“民事訴狀”、“起訴狀”等名稱。凡是民事起訴狀名稱表述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團隊和事務所不得為其出具所函及相關代理手續(xù)。
3.3原告及被告的自然狀況
3.3.1在民事起訴狀中不得將“原告”表述為“原告人”。如果提起反訴,居于原告地位的一方表述為“反訴原告(本訴被告)”,不得表述為“反訴人”。如果案件中有多個原告,不得使用“原告一”、“原告二”的表述方式,而應當通過簡稱進行區(qū)分。
3.3.2在民事起訴狀中不得將“被告”表述為“被告人”。如果提起反訴,居于被告地位的一方表述為“反訴被告(本訴原告)”,不得表述為“被反訴人”。如果案件中有多個被告,不得使用“被告一”、“被告二”的表述方式,而應當通過簡稱進行區(qū)分。
3.3.3民事起訴狀中,原告和被告的名稱應與法定名稱相符。原告或被告為自然人的,其姓名應當與其身份證上的姓名一致。原告或被告為單位的,其名稱應當與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上記載的名稱一致。
3.3.4審查確定原被告名稱時,應當注意區(qū)分在證據上使用的名稱,印章中體現的名稱以及法定名稱。三者間存在不一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依據,以確認證據上或印章中體現的民事主體,與本案的原告或被告屬于同一民事主體。
3.3.5確定訴訟主體時,必須進行獨立的合法性審查,確保訴訟主體選擇正確。在確認訴訟主體時,原則上應當通過法律專業(yè)知識系統查詢相關案例并進行有效性比對。
3.3.6原告或被告自然狀況的表述,應當滿足裁判文書的撰寫需要。同時,還應當具備如下內容:
(1)原告或被告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其身份號碼;原告或被告為單位的,應當寫明注冊號和組織機構代碼;
(2)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及有效的通訊地址。原告和被告住所地的確定應當滿足確定管轄法院的需要。原告預留的通訊地址應當保證能夠收到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
(3)應當注明聯系人及聯系電話,以保證法院能夠及時聯系到原告或被告。
3.3.7應當按如下方式獲得原告與被告的有效聯系方式:
(1)要求客戶提供原告與被告的有效聯系方式,以便備注在民事起訴狀中;
(2)如果原告無法提供被告的聯系方式,經辦律師應當通過合法渠道進行查詢。被告是自然人的,通過公安機關查詢;被告是單位的,通過工商登記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查詢,或者通過其官方網站及網絡上的搜索引擎查詢線索;
(3)無論通過何種方式獲得的聯系電話,均應當對其有效性通過現場撥打的方式進行校驗,以保證其有效性;
(4)如果確實無法確定聯系方式的,應當向客戶告知由此可能產生的后果。
3.3.8原告或被告如果需要使用簡稱的,應當在“事實和理由”部分第一次出現時設置簡稱。簡稱應當注明在全稱后面的.括號內。簡稱的設置格式為:“全稱+(以下簡稱“簡稱”)”。簡稱一旦確定后,應當統一使用,不得改變。
3.3.9如果認為案件處理需要追加第三人參加訴訟的,應當在案件受理后,在審判階段單獨向法院提出申請追加,原則不得直接在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第三人。如果法律或受案法院規(guī)定應當將第三人在民事起訴狀中列明的,從其規(guī)定。
3.4請求事項
3.4.1請求事項模塊的名稱統一為“請求事項”,不得使用“訴訟請求”等表述方式。
3.4.2確認訴訟請求時,應當明確該項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及相應的證據。
3.4.3訴訟請求的表述必須準確,沒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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