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刑事上訴狀范例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王XX,男,漢族,XXXX年X月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行唐縣,現羈押于行唐縣看守所。
上訴人因涉嫌詐騙罪一案,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行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上訴人不服一審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行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行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判決書,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判決上訴人構成詐騙罪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并改判。本案的焦點問題應當有以下幾個:
一、上訴人借秦XX錢款時是否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具體為:
1、上訴人借秦XX12.5萬元時,對冀A00000本田汽車是否享有抵押處分權。
2、上訴人借秦XX12.5萬元時,抵押物2個輸送泵是否存在以及權屬。
3、上訴人借秦XX12.5萬元后,將抵押物2個輸送泵轉讓他人是否應認定為犯罪情節。
二、上訴人借秦XX12.5萬元主觀上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下面針對焦點問題結合本案的證據進行分析論證。
一、關于上訴人借秦XX12.5萬元時,其對冀A00000本田汽車是否享有抵押處分權
要想準確判斷上訴人對冀A00000本田汽車是否享有抵押處分權,應當先將上訴人與白XX之間的法律關系理清楚。
(一)上訴人借白XX款屬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2012年4月份,上訴人借白XX10萬元,月息5% ,口頭約定。2012年5月份,上訴人借白XX10萬元,上訴人用自己所有的冀A00000本田車“抵押”給白XX。雙方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二)2012年5月份上訴人借白XX10萬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車做抵押,雙方之間形成抵押法律關系。
上訴人借白XX10萬元用冀A00000本田汽車做抵押,雙方之間形成抵押法律關系。但雙方沒有到車管所辦理抵押登記,而是暫時將汽車過戶到白XX名下,等借款還清后,再將汽車過戶回來。雙方對汽車暫時過戶的本意不是汽車買賣或以車抵債,而是為履行借貸、抵押而采取的操作手段,因此,汽車暫時過戶到白XX名下不代表上訴人必然喪失對汽車的所有權,相反,根據雙方“如果到期(4個月)不還款,車歸我(白XX)所有”的約定,在4個月還款期內,雖然汽車不在上訴人名下,但上訴人扔擁有對汽車的所有權。況且,“如果到期不還款,車歸我所有”的約定違反《物權法》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約定。即使4個月還款期滿,上訴人沒有還款,因該流質條款是無效的,本田汽車所有權仍歸上訴人所有。如白XX與上訴人產生糾紛,也是民間借貸及抵押產生的糾紛,而不是汽車買賣糾紛。雖然汽車不在上訴人名下,但上訴人仍擁有對汽車的所有權,因此,上訴人是有權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秦XX。
上訴人與白XX雖然在借款抵押操作上不規范,但表面的瑕疵并不能掩蓋雙方真實的抵押法律關系。
1、關于雙方沒有簽訂抵押合同,只是口頭約定抵押的問題。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該規定是法律管理性規定,而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對于機動車抵押,即使沒有采取書面抵押合同,采取的是口頭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本案中口頭約定對本田汽車抵押的行為是合法有效的。
2、關于雙方未到車輛管理機關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的問題。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以交通運輸工具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上訴人與白XX雖沒有辦理機動車抵押登記,但抵押事實已經形成,抵押法律關系已經成立。
3、上訴人將本田汽車過戶給白XX的行為定性。汽車暫時過戶只是履行借貸、抵押而采取的手段,雙方也沒有汽車產權轉讓的意愿,上訴人與白XX之間不是汽車買賣法律關系
上訴人將本田汽車過戶給白XX的行為中,雙方的本意對行為定性至關重要,要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依據上訴人的陳述與白XX的證詞綜合確定雙方過戶的本意,進而對過戶行為準確定性
本案中,2013年06月15日上訴人的《訊問筆錄》第2頁第14—20行“2012年5月份的一天(具體時間記不清了),我因為賭博把錢都輸完了,就在白XX那里借了10萬元(……)接著賭博,白XX說把我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車(車牌冀A00000)先過戶到他名下,等我把錢還清了再過戶給我,后來我和白XX去石家莊第一車管所辦理過戶手續,我把車過戶給了白XX。……”。2013年06月16日上訴人的《訊問筆錄》第2頁第2行---8行也是上述內容。2013年06年16日白XX的《詢問筆錄》第2頁第3—13行“……王XX和王換明又找到我說他們再借10萬元錢,也是用于新樂市的工程,我不借給他們,王XX說他有一輛黑色本田CRV越野車可以抵押給我,我說先把車過戶到我的名下,過了幾天(具體天數記不清了)我和王XX到石家莊第一車管所辦理了過戶手續把車過戶到了我的名下,我和他們商議月息是5% ,王XX和王換明給我打了一個借條,還款期限是四個月,如果到期不還款,車歸我所有。……”
從公安機關對上訴人(借款人)與白XX(出借人)所做的筆錄可以看出,上訴人將本田汽車過戶給白XX的真實意圖:不是將本田汽車賣給白XX,也不是上訴人無法償還借款將本田汽車抵債給白XX,而是白XX為了10萬元債權而采取的保護措施,雙之間并沒有汽車所有權轉讓的意愿。
4、白XX與上訴人關于“如果(上訴人)到期不還款,車(本田汽車)歸我(白XX)所有”的約定違反了《物權法》規定,是無效的
《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該規定是法律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違反者無效。本案中,白XX與上訴人約定“如果(上訴人)到期不還款,車歸我(白XX)所有”是無效的。即使4個月還款期滿,上訴人沒有還款,因該流質條款是無效的,本田汽車所有權仍歸上訴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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