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
怎么起草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甘x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被上訴人:王x,男,漢族,身份證號:
地址:
電話:
上訴人甘xx因侵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xx)東三法民一初字第1767號民事判決,依法審理改判。
理由如下:
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利益造成了損害。原審判決即認定了被上訴人有阻止生產的行為,卻不判決賠償。原審法院沒有認清當時的事實,適用法律也存在不當。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1 原審法院認為公司停產是被上訴人造成,但上訴人不給查帳也有責任,所以不判賠償。這是與事實不符合。上訴人從來沒有說不準查帳,而且被上訴人老婆本身是在公司管財務工作。上訴人反對的是停產查帳,這將給公司的出貨,資金周轉造成問題,給公司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損害,甚至倒閉。相反,法律規定任何股東無權帶外人到公司阻止生產查帳,如果強行停產就是侵害他人權益。
2 原審法院認為20xx年9月9日雙方是自愿達成了股權轉讓協議。根本沒有考慮當時簽訂協議的具體情形。本來上訴人認為雙方對公司競價,誰給的錢多誰就得到公司。上訴人只要求被上訴人出比協議更少的錢就可以把公司讓給他,但被上訴人堅決不同意,否則就以要查賬為由一直停止公司的生產。上訴人考慮到要盡快恢復生產以減少公司的損失才簽訂了這個被迫的股權受讓合同,并不表示上訴人放棄追究被上訴人的侵權責任。
3 原判決認為公司有損失也是公司的損失,不是個人的損失,所以并非屬于原告一人。但事實上,被上訴人把他的股權全部轉讓給上訴人,其轉讓款并沒有扣除這些天停產給公司造成的損失。這些損失賠償主張權也一并轉讓給了上訴人,上訴人是公司的唯一股東。
4 公司被迫停產,需變賣資產,委托書要求上訴人在場才能賣,并且要是競價的方式。但是,被上訴人卻只允許將其買給他的朋友李某,而李某也就是被上訴人帶來阻止公司生產的其中一個人。
5 損害的數額雖然不能準確計算,但損害的事實明確發生。原審法院以不能查清準確的數額為由不判決賠償與理不符。而且,有多人證明有十幾噸的膠料是不翼而飛的,損害的數額范圍應當可以通過調查計算出的。
二、原審法院判決不符合法理,對將來此類糾紛造成不良的社會后果。
首先,被上訴人糾集公司以外的人阻止公司生產。上訴人通過刑事法律的途徑報案,公安機關由于不能介入經濟糾紛不予解決。
其次,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也對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提出過高要求,將導致權益得不到維護。因為在這中強制力阻止的情況下上訴人很難收集相應的證據。
原審民事判決給社會的提示就是,在被股東強行停止公司生產的情況下,刑法和民法都解決不了問題,只能以自己的武力去對付武力,這勢必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已認定了被上訴人阻止生產,這必然會給他人造成實際的損失,在損失數額不準確的情況下,也應當依職權盡量調查清楚,而不是做出簡單粗糙的判決,這才不失社會公平與公正。
此致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4月15日
侵權糾紛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林、、,男,1xxx年、月、、日生,香港居民,身份證號:A9、、(A);港澳居民來內地證件號:H0、、6、、0;聯系電話:135、、、;香港住址:香港、、花園、、段、、街、、號。
代理人:李立銀,廣東同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王、、,男,漢族,1xxx年、、月、、日生,住址:廣東省、、市、、區、、街道、、路、、號;身份證號:440、、;電話:139、、、、。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返還原物、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市、、區人民法院[(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 訴 請 求
1、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返還上訴人的土地使用權證原件;
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原審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人非法扣留上訴人房產證原件的事實、對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無任何認定:
1、被上訴人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無法律依據:
上訴人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國用2006第2006、、號),在法律意義上講,上訴人對于該權證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然而,被上訴人卻強行將上訴人的土地使用權證“暫扣”(參見被上訴人寫給上訴人的“證明”),并且該行為竟然在一審時得到法院的支持,這是上訴人絕對不可接受的!上訴人雖然是香港人,但對中國大陸的法律還是有所了解:在被上訴人沒有通過合同履行等價義務、不支付價款前,該房產證的權屬屬于上訴人。
2、被上訴人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無合同依據: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07年、、月、、日訂立了《土地、廠房買賣協議》,該協議中對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已經有明確的約定。然而,被上訴人在違約不購買的情況下(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其主張買賣協議無效),竟然向法院提出起訴,后該案在開庭前三天被上訴人又改變訴求,要求購買(合同部分有效、部分無效)。該案判決后,上訴人極其不服該判決結果,但考慮到各種因素,上訴人對于該案(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不予上訴。
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判決要求上訴人在一個月內協助被上訴人履行房產過戶手續,為此,在被上訴人必須按照協議嚴格履行自己的支付價款義務時,上訴人才可以協助辦理,上訴人擁有先履行抗辯權。
但是,被上訴人至今沒有按照判決書(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及原協議約定的在合同訂立后五十日內支付170萬元的義務。同時,原協議并沒有約定被上訴人有權在沒有支付合同對價義務的情況下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件。試問:如果被上訴人今后不履行或者其根本沒有履行能力購買上訴人的房產,其仍然有權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嗎?
3、上訴人的行為已經表明了其“暫扣”上訴人房產證的違約、違法事實:
被上訴人在寫給上訴人的“證明”中詳細的寫明了其扣留房產證的理由(要求上訴人退還其定金及利息),而今其理由已經不復存在,為何原審法院仍然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原審法院明顯是違背法律及事實,偏袒被上訴人!上訴人雖然是香港人,但是合法權益在中國大陸仍然受法律保護!
4、原審判決對于允許被上訴人扣留房產證的理由闡述的不夠合理:
原審判決對于被上訴人“暫扣”上訴人房產證的違法行為沒有進行細致的認定,只是在判決書的第十二頁第四行:“由于辦理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需土地使用權證原件,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是履行合同義務之一、、、”。這一表述是極其錯誤的:上訴人履行合同義務與上訴人對于房產證的權利是兩個概念,憑什么在被上訴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先行支付價款)的前提下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
合同履行義務是雙方的事情,如果被上訴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就一直允許其扣留上訴人的房產證嗎?而其一直扣留下去嗎?上訴人配合房地產轉讓與被上訴人返還房產證原件是兩碼事,在被上訴人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前提下,必須返還房產證原件。當然,如果被上訴人嚴格按照20xx、法民壹初字第、、號判決及雙方的買賣協議履行義務,則上訴人自會協助被上訴人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原審法院對于案件的定性錯誤(案由表述不當):
20xx年6月、日,原審法院對于案件的定性為“返還原物、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然而在其判決書中,對于案件定性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這是混淆了概念。被上訴人在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強行拿走了上訴人的房產證,是一種典型的侵權行為。其實對于上訴人的房產證事宜,根本與雙方的土地廠房買賣協議無關。即:如果被上訴人愿意履行合同義務,則上訴人自愿配合協助其辦理產權過戶,在沒有過戶前,上訴人對于房產證的權利是任何人都不得侵犯的。
懇請貴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謝謝!
此致
廣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wenxuechangshi/35672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