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假冒偽劣商品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也大量出現,已成為阻礙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問題。假冒偽劣商品屢禁不止,給國家和社會造成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為推動社會的進步,必須保護知識產權,必須嚴厲打擊制販假行為。打擊和懲處這種違法行為的全過程統稱為”打假”。下面我們來思考一下職業打假行為吧。
職業打假的思考作文范文一:
一年一度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是無良商家最擔心的時刻。不過,有沒有方法讓這種擔心轉變成常態?職業打假可以說是一個利器。然而在近幾年,關于職業打假人的爭議可不少,比如指責這類群體把打假做成了生意。但我認為:職業打假非壞事。
職業打假作為職業,緣起于懲罰性賠償機制的確立。2014年實行的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一旦“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這個賠償力度就變成了“退一賠三”。懲罰性賠償機制的確立,可以視作對消費者的賦權,但也正是因為要進行倍數賠償,使得很多人涌入到“牟利大軍”中。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職業打假視作投機行為,問題是這種投機行為在不在允許范圍內,這就要算一下成本和收益了。首先是成本,主要產生了幾種情況:一種是敲詐勒索,比如發現問題直接給企業施壓,讓對方花錢消災;一種是惡意打假,比如有一些職業打假人私藏貨品等過期,然后向商家索賠;再有就是大家熟悉的知假買假,通過摸查確定目的物,大量買進然后索賠。其中,前兩類投機行為直接涉及到詐騙。再看收益,消費者雖然具有追償的權利,但在與商家周旋、甚至提起訴訟的過程中,依然需要承擔比較高的成本,這使得消費者相對比較弱勢。就目前造假情況來看,由職業打假人充當市場清道夫,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可能遠遠大于社會成本。
有人可能覺得,造假產生職業打假就像酒駕產生釣魚執法,有“反向激勵”之嫌。這其實是混淆了兩回事,后者涉及程序正當性問題,而前者則完全適用于結果導向,可以用收益和成本來算問題。況且,職業打假人也有投資風險,一旦投入百萬而索賠不了,得自己吞苦果子。所以,盡管職業打假更多出于“牟利”而非“生活自用”,但站在效用最大化的角度上,應該賦予他們和普通消費者一樣的權利。至于是不是惡意打假的問題,有沒有勒索敲詐的傾向,完全可以交由司法裁決去判斷,做到這一點也并不難。
在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中,不少代表和委員都提到了打假問題,認為應該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在打假問題上形成強有力的長效機制很重要,其中法律監管與執行應該是基本保障,但如果要做到打假常態化,充分調動消費者自己的積極性、能動性才是最重要的。如果說賦予消費者“退一賠三”權利是第一步,那么明確打假人也享有這項權利才更符合現實需要。
在當前,職業打假人還不到退場的時候,在未來,也應該意識到讓職業打假人賺錢其實并非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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