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事申訴狀范文
現行 民事申訴狀與民事再審申請書都是當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而提交的,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該案的申請文書。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2016民事申訴狀范文,供大家參考。
2016民事申訴狀范文1
申訴人:許某某(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男,漢族,于x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縣xx州鎮城北路x號,電話:xxxxxxx。
被申訴人:劉某某(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女,漢族,xxx年9月26日生,住xx縣xx州鎮城北路x號.
申訴人不服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xx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特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高院提審,依法撤銷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民事判決;
2、請求高院提審,依法分割申訴人和被申訴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即位于xx縣xx州鎮城北路83號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實和理由
一、基本事實
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xxx6年認識, xxx9年嫁入申訴人家,同年生下兒子許某維,xxx0年補辦結婚登記手續,xxx5年抱養一女兒許某丹, xxx6年開始共同經營“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積達686.11平方的6層半樓房,同時向工商銀行借款25萬元。
為了便于經營管理,從xxx8年開始,文明商店裝了電腦,家里也安裝了電腦,從此被申訴人經常整夜整夜泡在電腦里,甚至經常離家外出,夜不歸宿……更為甚者,xxx0年被申訴人化名“明天(xxxxx)”在《xxx》征婚,稱:
42歲,廣西玉林xx縣,女士,尋找一位年齡在45-52歲之間,居住在廣西南寧的男士。
婚姻狀況:離異
學歷:高中及以下
職業:自由職業
月 收 入:xxx1-3000元
住房條件:已購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們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貫:廣西玉林xx縣
對此,被申訴人這樣辯解并得到法院認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網與他人交換經營心得,而被告對原告極不信任,時常要求檢查原告與他人的聊天記錄,傷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xx0)xx民初字第1041號《民事判決書》
xxx0年10月,被申訴人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11月xx縣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后,被申訴人干脆從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經營文明商店,所有營業款和經營利潤仍舊由被申訴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來申訴人認為長此下去,被申訴人可能會卷走全部營業款和雙方積蓄下來的近100萬存款(注:發生糾紛前,被申訴人曾經跟申訴人說過有上百萬存款了),鑒于申訴人提起離婚訴訟的事實,在申訴人的要求下,被申訴人被迫同意,雙方每天須共同核對營業收入,因此,從xxx0年11月18日至xxx0年12月27日,夫妻雙方按約定每天到店核對當天經營收支情況并簽字確認,雙方相安無事。但xxx0年12月31日,被申訴人和母親朱依xx到文明商店,在申訴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直接從柜臺搶走一大疊營業款,申訴人聞訊趕到店時,被申訴人等正欲騎車離開,申訴人上前拉住被申訴人的摩托車,要先點清錢款再走......被申訴人把此錢塞給母親,申訴人電話報警,警察到后認為是家庭糾紛,沒有進行處理,但沒有判決書所說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
判決書這樣描述: “……其中,xxx0年11月18日至xxx0年12月3收入款項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xx0年12月4日至xx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項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xx0年12月31日,原告與母親及妹妹(注:只有劉某某和朱依xx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沒有在場)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費時,雙方發生爭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過程中,原告母親上前勸阻時,被被告推倒跌地受傷。由于被告懷疑原告將家里所有現金拿走,.....。”____ (xxx1)xx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此后,被申訴人不斷唆使街上的爛仔到店內搔擾滋事,強搶強拿店內的商品,xxx1年2月10日,是申訴人大哥許文杰幫忙看店,被申訴人伙同父親劉廣森、母親朱依xx、歐陽、黃媚、明胡紅等6人再次到店搬運物品,已經把二樓倉庫的商品特出商店門口,申訴人聞訊趕到阻攔,但被申請人父母上前糾纏住申訴人大哥許文杰,許文杰為避免物品受到哄搶,奮力掙脫,在撕扯過程中,被申訴人母親跌坐地上.....申訴人為避免更大的損失,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被迫把店內部分商品轉到別處存放.....被申訴人又到工商所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成劉燕芬名字,企圖強占文明商店的經營權,雙方再次發生爭執。
然而,到了一二審法官的手上,判決書被偷龍轉鳳成:
“xxx1年2月10日,被告(申訴人)將“文明紙品店”價值564041.68元的庫存商品全部轉移搬走。由于店鋪貨架上已無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進貨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輔面進行經營(注:劉燕芬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自己進貨進行經營? 一二審法官把當事人當成什么了?),雙方由此多次發生爭執。”____ (xxx1)xx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1頁。
“一審法院根據上訴人許某某存在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的行為和實施家庭暴力的情況,再從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角度綜合考慮,對夫妻共有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xxx)玉終民一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第14頁。
xx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訴人經營文明商店。
期間,xxx1年3月2日,在xx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雙方達成了處理文明商店的協議:內xx如下:
《協議書》: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廚房所有物品、電腦、電腦收款機屬于劉某某。
電車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3000元,發電機,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750元。
工商銀行存款一萬元,許某某與劉某某各一半,許某某應付劉某某5000元。
xxx0年到xxx1年(美潔、老七、雕牌、納愛斯貨商,許某某、劉某某簽章欠款,許某某與劉某某各承擔一半費用)除外,劉某某簽名欠款與許某某無關。
以后文明商店兩間鋪面由許某某經營,工商、稅所等一切費用由許某某承擔,兩間鋪面租金、房產稅由許某某承擔。
備注:從xxx1年3月3日至xxx1年3月9日劉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備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許某某、劉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號)
3)、現有的四個貨架未付款(劉某某預支的xxx0元)四個貨架做好后,許某某應付劉某某xxx0元,以后四個貨架款由許某某支付、許某某使用”
簽訂協議后,被申訴人在xx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經營,此時商店內除貨架、無法搬運的物品外,商店已經被被申訴人清掃一空,《協議書》基本履行完畢。
xxx1年3月10日開始,申訴人舉債自籌資金進貨,勉強恢復了文明商店的經營,被申訴人答應此店從此與自己無關,屬于申訴人自己的個人財產。
但被申訴人沒有按協議交付按揭款,作為對應申訴人也沒有按協議支付給被申訴人協議約定10750元。
xxx1年8月11日,被申訴人再次起訴離婚。
同時,被申訴人申請對申訴人個人經營的文明商店進行財產保存,xxx1年8月24日上午,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盧粵惠在調查時發現,其實文明商店的財產權和經營權已經按3月2日《協議書》處置完畢!
(法官)問:因為雙方于xxx1年3月2日達成過協議,現原告劉某某同
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xx1年3月2日簽訂協議后的商品經營支出和欠款應由計某某負擔。
許:我同意按協議內xx履行。
劉:我也同意。——摘自xxx1年8月24日上午9時xx縣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詢問筆錄》
但到了二審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財產行為變成了:
被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曾申請查封該商店財產,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____(xxxx)玉中民一終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12頁。
二、一二審認定的案件事實漏洞百出,嚴重背離客觀現實,不會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xx1年2月10日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朱依xx與許文杰(申訴人大哥)糾纏時倒地,在一二審判決中,法官硬生生地時間提前到xx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許某某)推倒跌地受傷”,把朱依xx在糾纏許文杰時跌倒變成了被許某某推倒!
**明明是劉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搶奪財產,許某某為了財產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護措施,在《判決書》里,法官硬生生地變成了“私自轉移占有夫妻共有財產”
**明明“劉某某同意撤銷申請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審法官的手上又變成了“因上訴人許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審法院未能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明明xx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劉某某經營文明商店,但二審法院卻認定“并且該商店從xx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訴人許某某經營收益。”
……
一二審法官為達到證明申訴人“轉移財產”和“實施家庭暴力”可謂煞費苦心,多處故意扭曲事實,應該不僅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位于xx州鎮城北路83號的面積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電和少部分債權債務
根據(xxx1)xx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xxx0年2月15日雙方自愿到xx縣xx州鎮人民政府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從xxx6年9月18日起雙方又共同經營“文明紙品店”......xx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縣xx州鎮城北路面積為92.290的土地使用權......xx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權及建筑面積為591平方米的全部權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縣支行簽訂個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層半的房屋(門牌號xx縣xx州鎮城北路83號)。xxx0年10月8日原告起訴離婚,......xxx1年3月2日,在xx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兒子草擬的《協議書》上簽名,約定文明商店現所有的物品 ……歸原告所有……原告從此不再過問,但被告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xx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 ____ (xxx1)xx民初字第920號《民事判決書》第10、11、12頁。
被申訴人和一審法院均認可《協議書》,只是認為沒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協議將應付款項給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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