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民事申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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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民事申訴狀1
申訴人(原一審原告):鹿路生,男,漢族,xxx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0519760306085X,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徐州市賈汪區賈汪鎮鹿樓村10組558號,實際居住地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莊橋新村別墅區58號。
被申訴人(原一審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定);注冊地址: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現公司所在地: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
申訴人鹿路生不服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x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商事判決,案由為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依法向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請求事項:
1、請求中院裁定撤銷本案(x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的(x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
2、請求中院開庭審理本案并認定涉案《合同書》的履行期限。
事實和理由:
一、本案(x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中,程序違法十分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商事案件的原告、被告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審查認定錯誤,法人企業的《授權委托書》套用公民個人用的格式,弄虛作假;實體法律關系處理錯誤。本案第三人不是沈沿海,而是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江蘇韻達騰云物流有限公司。
我 xxxx年6月28日是因侵權行為(承攬經營權、個人名譽權)提起的訴訟,侵權行為地就是無錫市錫山區東亭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本案(x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屬于受訴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管轄。明確的被告是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被告并未提起反訴,故,不存在公司訴訟。訴訟主體更不是原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自xxxx年12月1日起工商查檔顯示法定代表人續為唐傳喜屬于弄虛作假。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是由本案的主要證據《證明》和《合同書》決定的,不以任何人的意志隨意確定,在該合同尾部,無錫韻達公司在甲方欄加蓋公章,鹿路生在乙方欄簽字;《證明》也是經公司研究決定,加蓋無錫韻達公司公章。本案中對方的委托代理人應當是接受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委托,而不應該是接受唐傳喜本人的委托。請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查,對方委托代理人是作為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單位的訴訟代理人,可以參加訴訟;若是作為唐傳喜本人訴訟代理人的,請其退出法庭。經過多次申請,我才于xxxx年1月4日在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復印到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發現,原一審xxxx年8月11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x年11月10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一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被告雙方法定代表人未到庭,雙方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此,究竟是蓄意陷害還是無意錯誤?請求無錫中院認真審查原一審合議庭評議筆錄。后原一審x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原一審xxxx年3月3日、發回重審xxxx年11月17日開庭筆錄、發回重審xxxx年12月28日證據交換筆錄第二頁均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本案(原告方到庭,被告方委托代理人已到庭)。”;后發回重審xxxx年7月11日開庭筆錄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后又起訴xxxx年9月12日開庭筆錄第一頁載明“書記員:查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到庭情況(略)。”和第二頁載明“書記員:報告審判員,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證人等到)的到庭情況;庭前準備工作就緒,報告完畢。”。綜上,在訴訟主體資格方面,本案不是我是個人還是公司的爭議,因我認為,xxxx年2月24日開庭筆錄已經更正,發回重審也是延用更正后的陳述;故,本案的爭議是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既不是分公司也不是子公司的爭議。也就是雙方究竟是買賣關系、承包關系,還是承攬關系方面的爭議;無錫韻達公司究竟是企業內部承包經營還是企業特許加盟經營的爭議。因為無錫韻達公司在xxxx年12月26日談話筆錄第6頁陳述“(無錫)韻達公司系獨立法人主體,至今沒有被任何企業收購”,這兩點陳述至少有一點是虛假的,需要審理查明。承包關系和分公司均是無錫韻達公司定作,需要無錫韻達公司當庭提供合理解釋,亦屬于(xxxx)錫法商初字第851號遺漏審理《合同書》部分之一,均要求重新審理。我是自然人參加訴訟是事實,無錫韻達公司亦從沒有陳述我是單位。請無錫中院依據江蘇高院的(xxxx)蘇商申字第313號《民事裁定書》查明本案中是否存在違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規范法官和律師相互關系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五個嚴禁”的規定》,確保司法公正。xxxx年10月31日我在江蘇高院首次被允許查閱卷宗(包括變造的16本短期正宗),發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其他合同糾紛案由、承包合同欠款糾紛案由、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名譽權糾紛案由均是首先出現在無錫韻達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中,其中承包合同糾紛案由在原一審xxxx年8月9日《授權委托書》和《律師事務所出庭函》已經提出。還發現,無錫韻達公司作為法人企業卻套用公民個人使用的《授權委托書》格式,人民法院應當負責任的審查,避免弄虛作假。我一直上訴、又起訴、申請再審、申訴證明我一直不予認可商事案件和合同法律關系的合法性。
另,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的全部筆錄均載明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傳喜,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總經理”或“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因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拒絕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故,再次請求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出具,以便查明“法定代表人唐傳喜,該公司總經理”是否是真實有效的信息。江蘇智和律師事務所鄧萬平律師在xxxx年12月28日《代理意見》第1點載明“鹿路生的承包區域究竟是什么地方?客觀的講,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沈沿海有最大的發言權”。原告、被告雙方均一致認為沈沿海與本案無利害關系,故,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在審理過程中也從來沒有涉及,屬于將錯就錯變相審定的案由,應當依據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xxxx)錫法北民初字第0468號《民事調解書》依法裁定撤銷(xxxx)錫商終字第0629號、(xxxx)錫法商初字第0851號商事判決;無錫市韻達公司既沒有提起反訴,也沒有依法交納案件受理費,此無中生有的反訴不要成為本案(xxxx)錫法民初字第0328號解決糾紛的絆腳石。一、二審商事判決對本案定性錯誤,我不是商法關系的主體,無錫韻達公司并沒有提起公司訴訟,本案屬于赤裸裸的民事案件,適用的是民法,應該側重于保護社會公眾的一般利益;不屬于商事案件,而本案區地兩級法院均適用的商法,處理上側重于保護商事主體無錫韻達公司的營利和非法營利動機的商事行為,完全沒有表示出對弱者我的同情和關懷,更沒有照顧到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即公正優先。再請依據我xxxx年9月28日和xxxx年8月30日提交的《申請書》依法調查韻達官方網站中披露的自xxxx年12月1日起無錫韻達公司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兼并和收回直營的真相,為預防無錫韻達公司再弄虛作假,要求無錫韻達公司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明唐傳喜系無錫韻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擔任該公司的總經理職務。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是本案明確的被告,確保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告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的注冊地址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東旺新村3幢501號;我xxxx年6月28日提起訴訟時的住所地是無錫市錫山區東北塘鎮芙蓉工業園內;xxxx年12月1日被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并購后,現公司所在地是無錫市新區碩放鎮振發五路(新安路和振發五路交叉口東面)。無錫韻達公司從事的仍是郵政行業,但公司的性質實際由特許加盟公司變更為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總部)的直營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依法追加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和上海韻達騰云物流有限公司(注冊資本9000萬,判決書均載明9萬)為本案第三人。機讀檔案材料亦顯示:無錫市韻達快遞服務有限公司、江蘇韻達騰云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韻達貨運有限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均為“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的專項審批,所以,無錫市韻達快遞有限公司從事的是特許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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