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再審申訴狀格式范文
如何寫行政再審申訴狀?下面是小編精心為大家整理收集的行政再審申訴狀格式范文,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行政再審申訴狀格式范文1
申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訴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號行政判決(或裁定),現提出申訴。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
年月日
行政再審申訴狀格式范文2
申請再審人:禤某,男,1xxx年8月21日出生,漢族,住廣西xxxxxxx號。身份證號:450102xxxxx15
申請再審人因對橫縣人民政府城市拆遷未足額補償一案,不服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現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
1. 請求撤銷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和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再審后改判;
2. 判令橫縣人民政府對禤振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賠償,金額為900183.87元。
事實與理由:
一、 橫縣人民法院及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該案適用法律錯誤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7行)第一條:“起訴人訴請橫縣人民政府行政賠償,應以橫縣人民政府存在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起訴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須以向被起訴人橫縣人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被起訴人先行處理為前提,現起訴人未有提供已向被起訴人請求賠償的相關證據。”以及和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南市行終字第131號行政裁定(第2頁倒數第10行)理由的“上訴人以行政拆遷造成其經濟損失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橫縣人民政府賠償其三項損失共計人民幣920184.84元,但沒有證據證實行政拆遷行為已被確認違法或經橫縣人民政府先行處理,故上訴人的起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4)款的規定原審法院據此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訴正確,應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我們認為該案的適用法律應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理由如下:
1、依據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第十四條:“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規定,取消了行政賠償違法確認的前置程序。
2、我們認為,在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禤振昌最早于20xx年10月28日向橫縣人民政府提出《權屬糾紛調處申請書》(證據1),上面的第二條明確要求橫縣人民政府按本人地契登記的705.99全部面積給予補償,因為實際上拆遷辦并未認可,國泰公司只補償了186.06平米(其中36平米補償款計算標準還適用有錯誤)。還于20xx年8月3日收到中共橫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就反映其拆遷沒有得到全額補償的回信,其稱“1.告知地契面積和補償面積相差519.9平米補償費已支付給橫州鎮槎江13隊(橫縣政府沒有貪污);2.安置地轉賣給他人合法”(證據2)。另外,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另于20xx年5月14向橫縣監察局反映該情況并要求賠償,被橫縣人民政府調處辦于20xx年5月24日告知向橫州鎮政府處理(證據3、4),而后橫州鎮政府于20xx年8月10日作出告知書,告知向相關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證據5)。以上事實充分說明,截止20xx年12月10日,申請再審人已多次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暨橫縣人民政府要求賠償,但是橫縣人民政府4年來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諉而遲遲不予作出賠償決定。申請再審人禤振昌被迫于20xx年8月27日向橫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橫縣人民政府賠償。以上的事實反映出,申請再審人禤振昌及橫縣人民政府的行為完全符合《國家賠償法》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起訴構成要件。
二、 橫縣人民政府在拆遷過程中,任命拆遷人以及抽調政府部門人員組成的拆遷領導小組這兩個行政行為直接影響導致了申請再審人禤振昌無法得到名下全部土地的相應補償
在南寧市橫縣人民法院(20xx)橫立行初字第1號裁定書理由(裁定書第3頁倒數第3行)第二條“起訴人禤振昌、禤振權與橫縣國泰投資有限公司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不存在相應行政機關的裁決等具體行政行為。” 此裁定亦是錯誤的。
因為,在20xx年5月6日,橫縣人民政府指定國泰公司(國資)為拆遷人(證據6)。20xx年5月28日,中共橫縣委員會下達文件,抽調縣政府各單位人員成立拆遷領導小組,負責槎江路禮堂路段和寶華中路東段拆遷指導和管理工作。其工作人員含有橫縣國土局長,規劃局長,橫州鎮長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證據7)。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gaokaolingfenzuowen/357007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