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讀書筆記范文
正義論讀書筆記范文1
在寫讀書筆記之前,我想談談讀了這本書幾節之后給我的感受。拜讀羅爾斯的《正義論》,個人認為理論性太強,又太深奧,大多沒有讀懂,只是了解了許多新的概念,雖然有的是過去知道的詞語,但羅爾斯都有賦予了它們新的內涵,諸如,正義,正義觀,公平的原始狀態,契約論等等,很簡略地將書翻了一下,涉及的范圍很廣包括了哲學,經濟學,倫理學,法學等多門學科。初次接觸這本書的第一章的前幾節,雖然就像之前說的看不太懂,但是很感興趣并且有耐心去研讀,也希望自己在讀書的過程中獲取豐富的知識,懂得很多道理。
羅爾斯在開篇論述正義的作用時就直接認為,人類社會的第一美德有兩個方面,一是真理,一是正義,并且二者是不可調和、決不妥協的。其中,社會基本結構是正義的主題,人們在達成其他協議之前,首先要就社會制度的原則達成協議。然而這種締約不是一種實際的歷史行為,而是在假定的原初狀態中的選擇的結果,它是互相冷淡的個人在無知之幕背后的選擇。下面,我想就“公平正義原則的原始狀態和證明”進行簡要分析。
羅爾斯說過:公平的正義并不是一種完整的契約論。因為契約論的思想顯然可以擴大應用于選擇一種或多或少完整的倫理體系,就是說,擴大應用于一種把不但對正義而且對所有美德也同樣適用的原則包括進去的體系。也就是說,正義即公平觀以及它所體現的有普遍代表性的那類觀點所涉及的范圍是有限的。而且可能有人會提出類似的結論,這些結論可能更加吸引和新穎。然而要像羅爾斯一樣,要證明這些具有相當普遍性的道德常識,尤其是具有理性上的說服力,卻是異常艱難的。因此,我們只是在意羅爾斯的結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還要知道羅爾斯是如何證明的,即這些結論是怎樣得出的。只有這樣做,我覺得我們才能夠真正理解羅爾斯的思想;亦只有這樣,才能夠避免一些錯誤與批評,因為羅爾斯在正義論中的論證體系是非常嚴密的,邏輯性非常強。
首先必須對原初狀態要有正確的刻畫。原初狀態相當于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它在歷史上并不真實存在,它只是在思維中的一種狀態,但是由它所得出的結論卻對現實有巨大的作用和參考價值,我想這就是羅爾斯要提出原初狀態的重要原因。羅爾斯是這樣定義原初狀態的:“它是一種期間所達到的任何契約都是公平的狀態,是一種各方在其中都是作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選擇的結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當然,原初狀態必須具有一定的背景環境,而且也會有一些可取的限制,使我們排除受到偏見指引的偶然因素的察知。
原初狀態目的在于建立一種公平的程序,從而使達到的每一個同意的原則都將是正義的,也就是試圖通過程序上的正義,達到實質上的正義。“我們必須以某種方法排除使人們陷入爭論的各種偶然因素的影響,引導人們利用社會和自然環境以適應他們自己的利益。”基于此,羅爾斯假定各方都在無知之幕之中。無知之幕中的各方并非一無所知,而是有所知有所不知。他們不知道自己在社會中的地位,也不知道他在先天的資質、體力、智力等方面的運氣;甚至不知道他們的特定的善的觀念或他們特殊的心理傾向,但是他們知道自己正在經受環境的制約,他們也具有選擇正義原則所必須的一般知識。
因此,無知之幕的假設,使原初狀態擺脫了歷史和現實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也最終排除了訂約各方的特異性,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排除了一切會妨礙人們達到意見一致的沖突因素。這就使契約已完全不是現實的契約,訂立契約的行為變成了對原則的選擇,這種選擇實際上已不是在各方之間進行,而是在一個人的腦子里進行。也就是說,一個知道自己的人會明確的選擇對自己公平的原則。但是如果他們對自己的此一無所知,那么他必須代表全部人選擇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原則。
正義論讀書筆記范文2
1971年,哈佛大學的哲學教授羅爾斯發表了他的《正義論》,在西方國家立即引起了巨大的反響。該書被西方學術界譽為20世紀政治哲學、法哲學、道德哲學和社會哲學的“最偉大的成就”和“劃時代的理論”,還被推崇為與洛克《政府論》和密爾《論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傳統的經典著作”。
《正義論》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響,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關于社會正義的完整體系實現了兩個重大轉折:第一,實現了從實證主義和相對主義向規范理論的復歸,從而使西方的自由主義傳統得以承續和弘揚;第二,實現了從功利主義向“社會契約”論的回歸,強調了個人權利對于福利總量的優先性、正義對于功利的優先性。
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義包括社會正義和個人正義,而羅爾斯所論述的正義主要是指社會正義,即社會制度的正義。在他那里,“正義的主要問題是社會的基本結構,或更準確地說,是社會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權利和義務,決定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之劃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義論也被稱為分配正義論。
一、對羅爾斯“正義”概念的解析
羅爾斯認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正義是分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而且正義意
味著平等,因此提出了正義的兩個基本原則,一是涉及權利和義務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則:每個人對與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財富包括權力的分配的差異原則:在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出現時,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一)羅爾斯“正義”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美國社會面臨著種種矛盾,諸如陷入越戰泥潭,黑人爭取權利的斗爭等。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必須要建立與社會發展相一致的價值觀念來化解沖突,這就為羅爾斯提出“正義”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會基礎。在學術領域,美國當時深受分析法學的影響,大多數人深陷語義和邏輯關系的爭辯之中。為了挽救政治哲學的蕭條局面,必須要有一種理論來取代功利主義思潮,這也促使了羅爾斯“正義”概念的產生。
(二)羅爾斯“正義”概念的基本內容
羅爾斯作為新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其“正義”的`概念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針對分配的正義而提出來的。它將洛克、盧梭和康德的社會契約論作為理論基礎,進而論證西方民主社會的道德價值,反對西方社會傳統的功利主義,提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義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應加以修正和清除。他還認為正義與社會合作密切相關,制度層面的正義原則和個人層面的正義原則應當有所區別。
制度層面的正義原則,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則,即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廣
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包括公民的各種財產權利和政治權利;二是差異原則,即應當使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機會均等的條件,使之與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聯系在一起。
(三)羅爾斯“正義”思想的思考與小結
個人權利不可侵犯是本書的立論基礎。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團體都不能對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們的權利。這些權利如此強有力和廣泛,以致引出了國家及其官員能做些什么事情的問題。個人權利為國家留下了多大活動余地、國家的性質、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證明,構成本書的中心內容,而一系列廣不同的論題亦在這種探討中涉及。
(1)人類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個人集合體。他們的權利與福利應該成為社會政策的核心關注對象。盡管人類必須在一起過商業、共同體和道德生活,但是,一個人不必為另一個人的利益犧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業與私人財產是基本的,必要的。不僅他們持有相當可觀的社會財富,而且他們對個人自由與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場機制不論具有何種明顯優勢,其本質上對于社會資源的分配不是一個充分的向導。它在分配資源時經常不考慮公平、道德沙漠與人的尊嚴。
(4)私人財產盡管重要,但它不是絕對的權利。它是在一種共同的社會生活背景下被擁有的,因此,為了達到重要的社會目標,它可以被調整和限制。
(5)我們對于社會中弱勢成員的責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為一個整體的社會,對于其弱勢成員的幫助與關心
是一種道德必然——并不僅僅是一種個人慈善行為。
(6)出生和天賦的優異并不是應得的,它們不是通過個人努力后獲得的。
(7)私人商業是逐利的組織,他們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業必須被監管,而且必要的話,應該受到限制,以保護公眾免受其貪婪的傷害
(8)能夠跨越黨派利益、并且擁有整體社會視角的唯一機構是政府。政府不是敵人。
二、羅爾斯正義論的現實意義
羅爾斯的正義論的兩個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權利,一方面是社會發展和經濟利益。中國經濟在快速發展,必然導致一些不公平現象的出現,而這些不公平現象與政府制定政策時的價值取向息息相關。如何在確保經濟快速增長的同時保證的社會的穩定是中國當下的必然命題。羅爾斯的公平正義理論,為這個命題提供了解決的理論基礎。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質屬性
人民行使公民權利的實質意義在于選擇具體的政治模式,從而使該政治模式能夠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動社會的全面進步與發展,最終能夠真正地實現政治公正、公平的實質目標。羅爾斯正義論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則可以為民主政治制度的設計提供參考。
(二)加強程序正義建設
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在經濟體質和政治體質的改革中,應當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出發,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會制度體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權利,實現公民在政治、經濟和社會各方面平等參與的機會。
(三)樹立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培養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公平正義”就是要切實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主旨之一。“公平正義”包含了“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等幾個方面的內容。羅爾斯的正義論,其“正義”的概念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正義、針對分配的正義而提出來的,和諧省會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證公民享有平等的機會。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約束,也需要內在道德的提升。
(四)運用差異原則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社會弱勢群體是指創造財富、積累財富能力弱,就業競爭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差,社會權力缺失、社會地位地下、生存狀況差的人群。弱勢群體已經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如何應對和解決中國的弱勢群體問題,已經成為中國必須面對的問題。羅爾斯正義論提出的差異原則,其本質就是通過制度的傾斜,從而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雖然羅爾斯提出這一原則時,更多的是代表了資本主義社會中弱勢群體的利益與正義的要求,但該原則在我國弱勢群體利益保護問題上同樣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就我國而言,弱勢群體的出現包括了信息不對稱、經濟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響等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發展的機會。羅爾斯的差異原則,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則下提出的。根據差異原則,我們在制定制度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弱勢群體承擔的社會成本、抵抗風險和變化的能力,讓制度向弱勢群體傾斜,讓表面看起來不平等的制度實現真正的平等,讓社會進步的成果得到全社會的共享。從制度層面給予弱勢群體充分的保護,減少弱勢群體對強勢群體的仇視,可以減少社會沖突,化解社會矛盾,從而促進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
羅爾斯的正義論涉及多個領域,既研究了社會制度層面的正義,又研究了關系到個人利益的正義,它是對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社會存在的反映,對于今天我們深入研究中國社會正義問題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羅爾斯的正義論中的平等自由原則和差異原則,既要讓每個人都有權擁有與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廣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權,又要通過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安排使社會最不利的人的利益得到最有利的保護。結合我國的現實而言,就是既要讓每個人最大自由地享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又要照顧弱勢群體的利益,力圖最大限度的消除不平等現象,以保持社會的公平公正,推進我國的法制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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