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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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上訴狀范文1
訴人:陳某,男,漢族,19xx年4月5日生,欒城縣xx村人。
被上訴人:董某(又名董國輝),男,漢族,19xx年7月11日生,靈壽縣xx村人。
被上訴人:孫某,女,漢族,19xx年7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之妻。
上訴人不服靈壽縣人民法院(xxxx)靈民一初字第1-101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被上訴人償還上訴人借款和欠款366797元及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審法院以因合伙期間對合伙現金財產、債權、債務尚未最后結賬,應予合伙清算,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之名,判決駁回上訴人訴訟請求。上訴人對此判決理由和邏輯,倍感驚訝和憤怒:對訴爭雙方皆無異議的借款、欠款、還款事實,審判委員會的經驗豐富的法官們,竟然集體失明視而不見,卻以在《民法通則》上根本不存在的合伙未清算的理由,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無視事實,歪曲法律規定,合法傷害原告。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應予改判,不應發回重審,理由如下:
一、訴爭雙方對五份借據和欠據的真實性沒有異議,法庭應予認定被上訴人應償還上訴人借款及欠款本金數額為366797元,利息依據約定或法定償還。
1、被上訴人借款欠款及還款分別為:
被上訴人借款欠款5筆總計為686797元:
(1)xxxx年12月1日借款25萬元,月息8厘。
(2)、xxxx年12月18日借款10萬元
(3)xx年3月10日借款20萬元,月息8厘
(4)、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
(5)xxx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
被上訴人還款總計為320000元:
(1)、xx年4月26日至xx年6月13日被上訴人分8筆償還20萬元購車借款共計8萬元,xx年9月3日償還20萬元購車借款本金12萬元和利息19500元,將xx年3月10日20萬元借款本息清償完畢。
(2)、xx年4月20日償還xx年12月1日25萬元借款中的4萬元。
(3)、xxxx年12月28日償還10萬元借款中的6萬元。
(4)、xx年8月25日償還20000元。
所以被上訴人合計應償還上訴人本金367297元。
2、根據借款時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1)、25萬元借款利息為自xx年12月1日至xx年4月20日為35267元 。自xxxx年4月20日按21萬元本金月息8厘的利率計息至生效判決確定償還之日止。
(2)、xx年12月18日借款10萬元扣除xx年12月28日還款6萬元,xx年8月25日償還20000元,余款20000元應自xxxx年8月25日上訴人起訴日始算利息,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生效判決確定償還之日止。
(3)、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應自xxxx年8月25日原告起訴日始算利息,依據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至生效判決確定償還之日止。
(4)xxx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應自xxxx年6月30日按15300元本金月息一分的利率計息至生效判決確定償還之日止。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個人借款欠款糾紛與合伙糾紛反映不同的法律關系,二者并無實質聯系。以合伙未清算未終止的理由駁回上訴人訴請,違反法律規定,實為欲加之罪,何患無辭,非常不公正!
xx年3月四合伙人開始到山西寧武礦經營,到xx年6月26日經結算結清了賬目,將合伙欠原告的債務結算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出具121497元欠款條。此筆欠款與合伙有一定關系,但并沒有約定必須合伙終止后償還上訴人,所以被上訴人應當償還上訴人。
其余幾筆被上訴人以各種名義向上訴人的借款,雖然是在合伙期間發生,但被上訴人并沒有證據證明系合伙債務,借款與合伙有什么不可分割的內在關系。被上訴人借款用于買房、買車、或作為合伙出資與否,都不能否認借款這一事實。
合伙債務與個人債務反映不同的法律關系,被告試圖將個人借款欠款混淆為合伙借款欠款,但其主張無相關證據支持,并且與董某的還款表現背道而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條的規定:“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于合伙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因此,既然被上訴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欠款系四位合伙人委托被上訴人借款用于合伙經營,被上訴人客觀上又償還過上訴人借款,審判委員會憑什么認定訴爭雙方的借款欠款糾紛與合伙糾紛存在牽連呢。上訴人與另外合伙人張某的借款訴訟中,張國芹的辯解與被上訴人相同,為什么同樣同樣的情況,同樣的事實,訴張某案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訴被上訴人案卻是駁回呢?
三、對于被上訴人反訴上訴人償還92703元的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提交xx年4月20日證據證明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480000元款項。原審和發回重審程序中,上訴人當庭提交xxxx年4月20日“阜平鄭某償還張某20萬元款項已還清”的證據,可以證明被上訴人的證據是將xx年4月20日的證明予以裁剪后偽造形成,所以其證據不能認定。一審判決竟然說上訴人沒有提交,對上訴人權利的踐踏和欺凌,簡直到了無以復加的程度。
綜上所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借款欠款純屬民間借貸行為,被上訴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借款系合伙債務。簡單的借款還款糾紛,靈壽縣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法官們竟然集體錯判。上訴人面對靈壽縣法院審判委員會的集體研究決定,結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追索執行款案件同樣的“審判委員會的集體研究決定”的判決命運,根據案件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不能不對靈壽法院公平審理上訴人的案件深表懷疑,不能不對靈壽法院的司法公正喪失信心。因此上訴人堅決要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審法院錯判予以改判,而不應予以發回重審,徒增上訴人訴累和憤怒!!!
此致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xxxx年12月27日
欠款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原審被告):梁xx,男,漢族,xxx年1月7日生,農民,住xx市xx區xx鎮x村xx組。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chengzhouyinledechibang/35377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