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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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帶民事起訴狀1
上訴人:樊xx,男,xxxx年6月16日生,漢族,原xx云法律師事務所(下稱云法所)合伙律師。
被上訴人:xx省司法廳(下稱司法廳)。
住址:xx市西昌路26號。
法定代表人:xxx,廳長。
第三人:xx,男,38歲,漢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現在北京大成xx律師事務所執業,住xx市西昌路720號昆安大廈10樓D座,聯系電話:xxxxxxxxxxx。
第三人:楊xx男,55歲,漢族,xx市人,原云法所合伙人,現在理路合伙律師事務所執業,住xx市五一路252號,聯系電話:xxxxxxx。
案由:司法行政許可違法確認、行政許可侵權賠償附帶民事糾紛
上訴人不服xx區人民法院(20xx)西法行告字第5號《行政裁定書》依法提出上訴。
請求事項:一、撤銷一審裁定;二、依法受理并提級審理本案;三、依法確認司法廳云司律字[20xx]9號《關于xx云法律師事所由國資律師事務所轉制為合伙律師事務所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違法(見1號證據);四、依法確認司法廳20xx年9月4日備案變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許可登記行政行為違法(見2號證據);五、依法責令司法廳賠償違法變更云法所行政許可侵權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師執業損失1140萬元;六、依法確認司法廳、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許可侵權事實成立;七、依法責令司法廳、第三人連帶承擔惡意串通對云法所實施、變更合伙民事侵權行為給上訴人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師執業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一年計算),賠償上訴人實現權利支付的訴訟費3430元,公告費1000元,差旅費、郵資50000元,合計:12054430元。
一、 一審裁定認定基本法律事實、法律關系錯誤
xx市中院人民法院(下稱xx中院)(20xx)昆民四終字第345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確認:第三人履行云法所四人合伙協議違約;認定:云法所的解散、注銷“系行政糾紛”,“不屬于民事訴訟范圍,本院不予以處理”(見3號證據)。
20xx年3月21日,上訴人基于前述判決,申請司法廳確認其對云法所實施、變更的合伙行政許可行為違法,其在法定期間不作為(見4號證據)。
20xx年4月25日,上訴人對司法廳不確認其對云法所實施、變更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的行政違法確認不作為,依法申請司法部行政復議:要求確認司法廳對云法所實施、變更的合伙行政許可行為;確認司法廳、司法部對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活動監管不作為行政行為違法(見5號證據)。
20xx年5月3日,司法部的《告知函》將20xx年7月24日,20xx年5月9日,20xx年1月29日,20xx年2月23日,上訴人對司法廳撤銷云法所違法行政許可不作為、解散、注銷云法所行政行為,申請其行政復議、行政撤銷、行政賠償其不作為,認定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稱:“不再重復理”(見6號證據)。
上訴人不服司法部不確認司法廳實施、變更云法所合伙行政許可違法行政不作為,于20xx年5月11日,向一審法院對司法廳提起行政違法確認、“最初”行政侵權賠償訴訟。
20xx年5月14日,上訴人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訴司法部“加重”上訴人執業損失的行政賠償裁定書,該裁定書認定:上訴人訴司法部行政賠償指向的行政許可監督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未經法定程序確認違法(見7、8號證據)。
司法廳、司法部對云法所違法行政許可、行政監督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共同侵犯了上訴人的相對權利。
依照國家賠償法規定,上訴人有權向司法部、司法廳任何一個行政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為了減輕訴累,減少訴訟成本,方便訴訟,20xx年5月16日,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了修改后的訴司法廳行政賠償糾紛案訴狀,要求:一、依法確認司法廳對云法所的合伙《批復》違法;二、依法確認20xx年9月4日司法廳備案變更云法所四人合伙行政許可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三、依法責令司法廳賠償違法變更云法所行政許可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20xx年9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19年的律師執業損失1140萬元;四、依法確認司法廳、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變更云法所的民事合伙、合伙行政許可侵權事實成立;五、依法責令司法廳、第三人連帶承擔惡意串通對云法所實施、變更合伙民事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20xx年4月8日至20xx年9月3日律師執業經濟損失60萬元(以一年計算),賠償上訴人實現權利支付的訴訟費3430元,公告費1000元,差旅費、郵資50000元,合計:12054430元(見9號證據)。
一審裁定認定:“本院認為,20xx年12月20日,起訴人樊xx向本院提交的行政起訴狀,申請撤銷司法廳《轉制批復》,并提出賠償執業損失人民幣3 0萬元的行政賠償請求,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2號行政裁定書,因其已超過了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20xx年4月21日,起訴人樊xx就確認司法廳《轉制批復》違法,并要求賠償執業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法作出(20xx)西法行告字第9號行政裁定書,對其起訴因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本院不予受理。其后,起訴人再次到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經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20xx)昆立行初字第11號行政裁定書,不予受理。起訴人樊xx不服裁定上訴于xx省高級人民法院,經該院審查后作出(20xx)云高行終字第63號行政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裁定。現起訴人依據相同的事實理由再次起訴,其請求事項系重復起訴的情形,且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羈束,本院依法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其認定不僅將司法廳對云法所持續、動態實施的的系列行政許可行為,認定為不變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且將上訴人訴xx省人民政府不履行對司法廳行政許可監督職責的行政行為糾紛,也認定為同一法律事實、法律關系,對上訴人基于北京市高院的裁定修改后的訴求也沒有依法作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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