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上訴狀范本
發(fā)生債務糾紛,無法同意一審判決?可以申請上訴,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網(wǎng)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債務上訴狀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債務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一審被告):余XX,男,xxxx年6月27日出生,漢族,住南寧市XXXX區(qū)XXX三路XX號X區(qū)X棟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奚XX,男,xxxx年12月1日出生,漢族,個體戶,住南寧市XXX區(qū)XXX路XX巷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
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南寧市XXX區(qū)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南寧市XXX區(qū)人民法院(xxxx)X民一初字第588號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定“《借條》系原、被告對此前債務進行重新結算后出具”,是錯誤的。
1、看看被上訴人的《民事起訴狀》
被上訴人的《民事起訴狀》寫明“xxxx年2月18日,余XX向原告借款20萬元。”,即被上訴人陳述上訴人向其借款的時間為“xxxx年2月18日”(上訴人注:這里的xxxx年2月18日應為筆誤,應為xxxx年2月18日,因為,上訴人書寫的《借條》的落款時間為xxxx年2月18日,并且被上訴人在訴訟請求里主張利息的起算日也為xxxx年2月18日),而一審判決卻認定《借條》系原、被告對此前債務進行重新結算后出具,這顯然與被上訴人陳述的借款的時間為xxxx年2月18日(應為xxxx年2月18日)不一致,因為,如果按一審判決認定,假如是重新結算后出具《借條》,那么可以推斷,借款的時間就應當是出具《借條》之前的時間,而不是重新結算之時(xxxx年2月18日)或重新結算之后的時間。所以,一審判決認定“《借條》系原、被告對此前債務進行重新結算后出具”沒有根據(jù),這一認定與被上訴人陳述的借款的時間相違背。
2、看看上訴人書寫的《借條》
上訴人xxxx年2月18日書寫的《借條》寫明“今借到奚XX人民幣貳拾萬元(¥200000:00)整”,從意思上理解,“今借到”的“今”的時間為xxxx年2月18日,這一時間與前述的被上訴人的《民事起訴狀》的時間一致,都同為xxxx年2月18日,而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借款的時間不一致。
二、被上訴人并沒有向上訴人提供20萬元的借款。
1、被上訴人沒能提供其xxxx年2月18日當天或xxxx年2月18日之后提供20萬元借款給上訴人的銀行對賬單。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沒有到庭,其代理人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陳述說被上訴人是通過轉賬方式向上訴人提供借款的,可是,在一審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直到判決時,上訴人都沒有看到被上訴人提供其xxxx年2月18日當天或xxxx年2月18日之后提供20萬元借款給上訴人的銀行對賬單。
2、一審法院曾開庭兩次,第二次開庭審理時被上訴人提供了《xxxxX民一初字第588號案,被告拖欠的20萬本金及利息未歸還,主要為下列所列借款歸還情況的結算結果》的目錄及對賬單,可是,看看其目錄,看看其對賬單,款項轉給的是案外人陸XX與蔡XX,而非上訴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等法律之規(guī)定,二審法院應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不同的《借條》涉及不同的當事人,各有不同的解決方式,不能混為一談。
1、一審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的“xxxx年9月12日,余XX、蔡XX向原告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為20萬元,當天原告向余XX轉賬19萬元”,上訴人不知該《借條》與本案有何關聯(lián)?因為該《借條》涉及三人:上訴人、案外人蔡XX、被上訴人,而本案xxxx年2月18日的《借條》涉及兩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果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蔡XX與其對xxxx年9月12日的《借條》存在糾紛,他可以起訴上訴人與蔡XX,可是,現(xiàn)在被上訴人是就xxxx年2月18日的《借條》起訴上訴人。兩張不同的《借條》的當事不完全相同,不能混為一談。一審判決看來是把xxxx年9月12日的《借條》和xxxx年2月18日的《借條》視為前后承繼關系,從而想當然地作出所謂的“重新結算”的錯誤認定了。
2、上訴人還注意到,一審判決書經(jīng)審理查明部分的上述涉及三人的xxxx年9月12日的《借條》在另一起案件即(xxxx)西民一初字第591號案中,卻又成了陳XX起訴上訴人、蔡XX的證據(jù)之一(在該案中,陳XX將xxxx年9月12日的《借條》視為其借條,將相應的被上訴人的銀行轉賬款視為其借款),是否不可思議?然而,更不可思議的是:一審法院的兩份判決都分別全部支持了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陳XX的訴訟請求。
請二審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
此致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債務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XXXXX
被上訴人:xx市達安置業(yè)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號:x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qū)xx廣場xx小區(qū)xx號。
法定代表人:黃xx,聯(lián)系電話: xxxxxxxxxxxx。
上訴請求:
1、撤銷xx區(qū)人民法院(xxxx)港民初字第1025號判決,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2、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
1、一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行為不構成虛假宣傳,是錯誤的。
1.1、被上訴人在宣傳資料中稱:“xx的中高檔寫字樓供應整體規(guī)模仍然偏小,核心區(qū)的寫字樓市場將持續(xù)升溫。”這與xx的實際情況不符,本案標的物位于xx區(qū),事實上xx區(qū)房地產泡沫非常嚴重,空置率非常高,不存在“仍然偏小”“持續(xù)升溫”的說法。
1.2、被上訴人宣傳資料中宣稱預計xxxx年底xxGDP總量1000億,人均GDP突破6000美元,和實際情況不符,xx市近十年中最高GDP年份為xxxx年,總量588.9億,xxxx年不可能達到被上訴人宣稱的數(shù)據(jù)。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zuowen/chengzhouyinledechibang/35375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