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訴狀書寫格式范文
大家對書寫刑事上訴狀了解多少呢?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的刑事上訴狀書寫格式范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題目: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自然情況: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住址。
上訴的根據:
一審是由哪個法院判決的,一審認定的罪名,判決結果,判決書文號,收到判決的時間。
事實和理由:
對判決書“本院認為”段落中哪句話不服,摘錄下來,逐一反駁。
不要涉及判決書以外的事情。不要反駁判決書中“本院認為”以前的內容。
上訴人的要求:
如重新審理、予以改判、宣告無罪。
尾部:
要呈交的法院名稱,上訴人簽字 寫明上訴的時間。
刑事上訴狀范文: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x,男,xxx年5月30日出生,漢族,出生地xx省xx市,大學文化,原系xx市xxx區xx街道辦事處主任,住xx市xxx區xx路365號2-4-3。
上訴人因玩忽職守罪一案,不服(xxx)金刑初字第479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1、撤銷原一審判決;
2、改判上訴人無罪。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一審判決查明、認定事實錯誤,證據不足,主要事實與理由如下:
1、一審對《xx省村鎮房屋丈測核實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的定性認定錯誤。一審認定該《證明書》可以證明房屋所有權性質為私有及房屋產權狀況顯然與事實不符;同時與確定不動產所有權屬的法律規定也不符。根據《物權法》第十六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該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由此可見,房屋產權證書或不動產登記簿是證明不動產的性質與權屬的有效憑證。該《證明書》只是對房屋的物理狀態進行證明,包括房屋面積,四至方位和形狀。它并不能證明房屋的權屬和性質。如僅憑此《證明書》就能證明房屋的權屬及性質,那就不需要當事人去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書,之后又去領取房產證了。因此,一審對《證明書》的定性認定是錯誤的!一審如要強加認定《證明書》是屬于權屬登記的必要材料,則應當查明該《證明書》在房屋權屬登記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很顯然在整個房屋權屬登記的過程中,該《證明書》僅僅只是起了輔助性的作用。比如,它只證明房屋的面積及方位,對房屋所有權性質不產生影響!它是作為附件提交的材料。就如買一部手機,說明書和充電器都是附件產品,充電器就對手機的正常使用起著重要作用,說明書只是起了一個如何操作使用的說明作用,但是對手機的買賣不會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買手機的時候如果沒有交付說明書,并不會影響到手機所有權的轉移。一審判決對《證明書》的定性明顯錯誤,導致他對整個案件的定性也是錯的。
2、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上訴人的辯護人依法向公訴機關申請了四項司法鑒定,但是最后公訴機關只向法庭提交了一項筆跡鑒定,其他三項鑒定結果并沒有向法庭提交,不知是沒有鑒定還是鑒定了出于別的原因沒有提交,上訴人不得而知。上訴人認為其他三項鑒定對本案同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請二審法院對此節事實重點查明。
3、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采信了xxx、xxx、xxx、xxx、xxx的供述筆錄,這是明顯不當的。首先,以上人員均為犯罪嫌疑人,不能排除他們想立功檢舉,然而胡亂編造,爭取立功減刑的合理懷疑,其次,從證據的分類來看,該組證據屬于證人證言,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由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審理本案時,以上證人均沒有出庭接受控辯雙方和法庭的詢問質證,因此他們的證言在整個案件的審判程序上具有瑕疵,不應當被采信。
4、證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證言筆錄同樣屬于證人證言,以上人員不知什么原因均未出庭接受詢問和質證,但是一審法院卻直接采信了以上證言,對上訴人的不利證言不經過質證就認定,怎么能真正查明案件的事實呢?
5、上訴人至始至終均沒有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的陳述,不知一審法院依據什么認定上訴人對犯罪事實予以供認。上訴人從第一次到檢察機關如實反映情況到庭審現場的`陳述均是對案件的事實做出說明,并不就代表上訴人對犯罪事實供認。
6、一審對上訴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認定也是錯誤的。首先,對房產進行權屬登記并不是上訴人的職責范圍,何談不認真履行?皮之不存,毛將附焉?其次,上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上訴人在簽字前已經向有關人員和單位當面或電話問詢涉案房屋的一些情況,請詳見上訴人的新證據一、證據二,懇請二審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真相。
7、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有權在《證明書》上簽字,既已履行了該職權,即應履行必要的核實義務。上訴人認為該節事實也是錯誤的。首先,有權簽字不代表一定是其職責,一般情形下政府行政機關的權利配置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行使領導權的事項均有權簽字,這僅僅是一般性的程序簽字。但不能直接得出該上級機關負責人就一定對該事項有簽字的職責。具體的職責當然還是以職能部門的職責劃分為準。如果不是其職責,其簽字當然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其次,當前我國政府行政機關的的審批或核實都是從基層逐級上報(從下往上)到一定級層后才算是流程完畢,而不是從上往下核實或審批。本案中關鍵書證的《證明書》,在上訴人簽字之前,前面的證明人和丈測核實人均已簽字確認,上訴人當然有理由相信他們的工作已經如實完成,難道還非要上訴人親自去現場跑一趟丈測核實才算完成嗎,如果是這樣那還要下屬機構和工作人員干什么呢?這顯然不符合政府機關工作的流程,也不符合一般的工作慣例。
8、上訴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前面已經陳述,要對房屋所有權性質進行變更,就必須是權利人就變更事項提出申請,填寫《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書》,同時從村委會一級到縣、區級逐級審核審批。這個過程才是導致所有權變更的必經程序,縱觀本案,恰恰上訴人并沒有在以上程序中的任何一個審核審批環節簽字確認。以上程序是導致所有權性質變更的法定必經程序,以上程序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錯誤或失誤,才會導致損害結果發生,也即是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上訴人的簽字并不實際導致結果發生,因此并不存在因果關系,理應無罪!!
二、一審法院對《證明書》的公章使用情況并沒有查明,上訴人認為這也影響到本案的關鍵疑點,應當予以查明,從而還原整個事實經過。上訴人已經向法庭證明,《證明書》上所蓋xx市旅順口區龍頭鎮規劃土地所的公章在xxx年7月已經收回街道辦公室統一管理。并且,如果上訴人簽字也應該是加蓋街道的公章,而不是蓋規劃土地所的公章。按照街道的規章制度規定,領導簽字必須經過二次審核才能加蓋公章,這里既沒有二次審核也沒有加蓋街道公章,可見是有人故意作假,從而謀取私利,但是上訴人并不知情。上訴人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三、我國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懲罰犯罪,但同時規定了必須嚴格遵照罪行法定的原則,對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已經明確了哪些人員如因履行工作過程中失職導致財產損失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上訴人并不在以上規定的人員范圍內,因此,我們審判機關不能隨意擴大刑法和其他法規所規定的打擊人員范圍。雖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了玩忽職守罪和量刑范圍,但是《房屋登記辦法》已經通過法規規章的形式對房屋登記過程中失職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進行了列舉,也就是進行了限縮性的排他打擊范圍,顯然上訴人不在之列!雖然,該法規規章不是狹義上的法律,但是如果法規規章都規定了明確的打擊人員范圍 ,我們就完全可以理解為法律的打擊人員范圍應當在法規規章的打擊人員范圍之內,而不能進行隨意性擴大。否則,就有違背于罪行法定的原則和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綜上,為了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的公平與正義,上訴人特依法提起上訴!請于支持。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xxx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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