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民事上訴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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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民事上訴狀范文1
上訴人(一審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職務:董事長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職務:經理
上訴人不服xxxx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xxxxx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重審。
二、判決被上訴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一審法院判決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應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一審中漏判訴訟請求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xxxxx。一審法院對反訴的回應是反訴主體不符,法律關系不宜與本案合并審理為由,駁回請求。一審法院沒有對反訴的事實和理由組織調查,在判決書中又不提出與反訴有關的內容,即漏判了上訴人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審法院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xxxxxxxxx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據以上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應該賠償上訴人損失xxxxx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一審法院沒有查清基本事實,作出判決,依據法律規(guī)定,應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綜上所述,本案應依法撤銷一審無事實依據、違反法定程序的錯誤判決,發(fā)回重審。并判決被上訴人xxxxxxx。上訴人相信法官能夠公正司法,為上訴人主持公道,依法糾正一審錯誤、不公的判決,并對本案及時作出公正的處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xxx高級法院
上訴人:xxx
xxxx
年 月 日
(二審)民事上訴狀范文2
上訴人(一審原告)李xx,男,漢族,xxx年7月18日出生,現住xx市xx區(qū)xx路與xx路交叉口(系xx市xx區(qū)富星干貨商行業(yè)主)。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 杜xx,男,成年,現住xx市xx區(qū)江山路調料食品城11區(qū)中部。手機 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侵權糾紛一案,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年10月11日作出的(xxx)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惠民一初字第730號民事判決,依法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2、判令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
上訴理由
一、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fā)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占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fā)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上訴人的舉證責任已盡到應盡的義務,如被上訴人對此持否認態(tài)度,則應由被上訴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在本案中被上訴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證據,視為無證據或放棄舉證權利。換一種角度,我們可以設問一下,法院認為被上訴人所搶的貨物不是上訴人的,哪么本案中爭議的被搶貨物是誰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法院將此舉證責任分配給上訴人顯屬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有失公正。
一審判決在引用法律依據時,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而沒有引用與此相關聯的法律、法規(guī)。亦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系對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一審判決認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證據證實被搶貨物系發(fā)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故原告訴稱要求被告返還侵占其貨物(價值10000元)或賠償同等價值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實是:“原告在xx市xx區(qū)江山路調料食品城進貨即將返回時,被告乘機將原告所進貨物全部搶走(包括部分發(fā)票,對此部分貨物原告在本次起訴時并未主張權利),在起訴時僅對被搶的貨物但原告依然持有發(fā)票的部分侵權行為主張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足以證明被搶貨物系發(fā)票上注明的屬原告所購貨物。如此判快顯然屬于主觀臆斷,而非客觀事實,因此一審法院顯系認定事實錯誤,并且顯然有失公正。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定性不正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侵權行為已經遭受重大損失,而一審判決卻顛倒事實,草率下結論,使上訴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訴人特提起上訴,請貴院依法查清事實,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李xx
xxx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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