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上訴狀范本
勞動爭議糾紛上訴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勞動爭議糾紛上訴狀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糾紛上訴狀范本1
上訴人:XX,女,漢族,35歲,住址:XXX
被上訴人:XXX,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于xxx9年11月12日做出的(xxx9)X民初字第XXX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xxx9)X民初字第XXX號判決;
2、判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從xxx7年7月23日至xxx8年6月30日拖欠的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共計227886.25元;
3、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業經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事實和理由如下:
xxx7年6月18日,被上訴人《致XX女士的歡迎函》中明確對上訴人的勞動報酬做出承諾,約定年薪最低為30萬元,月薪最低25000元,福利費24000元/年。在此基礎上,雙方簽訂了真實有效的勞動合同。
上訴人入職后,被上訴人始終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從xxx8年1月起,強行將上訴人月薪降為8500元。上訴人多次要求被上訴人補足差額,均被拒;被上訴人又于xxx8年6月30日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為此雙方發生爭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勞動報酬糾紛先經XX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仲裁委查明被上訴人出具的《員工績效管理規定》、《薪酬管理規定》于xxx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被上訴人根據上述規定提供的作為上訴人同意調整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依據的xxx7年3、4季度的績效考核既沒有事實依據又沒有上訴人本人的簽字確認,真實性不認可;被上訴人也未提供其他證據支持上訴人同意降薪,故認定被上訴人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裁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拖欠的勞動報酬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27886.25元。
被上訴人不服裁決向XX區人民法院起訴。訴訟中,被上訴人出具了多份在仲裁時未提交的證據,多數為被上訴人單方制作,沒有上訴人的簽字確認。原審法院審理時不顧客觀事實,幾乎全盤采納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甚至將仲裁委已查明的“真實性不認可”的證據也予以采納,作為認定被上訴人沒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依據。
更荒唐的是,原審法院居然以上訴人領取降薪后的勞動報酬未提出異議視為雙方已就此達成合意,從而認定被上訴人沒有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勞動合同法》第35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勞動報酬的變更是勞動合同條款的重大變更,變更勞動報酬必須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才有效。上訴人從未與被上訴人就勞動報酬變更達成書面協議,也從未認可過被上訴人降薪的理由。原審法院如此違法主觀臆測,違法判決,將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不平等推向極致,嚴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引發勞資糾紛,嚴重違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
庭審中原審法院幫助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做工作,希望調解結案,但因調解的數額與仲裁數額差距較大上訴人予以拒絕。原審法院看調解不成,就草草結案,判決書事實查明部分幾乎照抄被上訴人提供的《起訴補充意見》,否認被上訴人拖欠勞動報酬的事實,僅判決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經濟補償金差額1126元,與仲裁裁決的227886.25元有天壤之別,引起上訴人極大憤慨。
上訴人不知原審法院是受案外不正當因素的影響還是對法律條文不熟悉,判決認定的事實漏洞百出,明顯偏袒被上訴人。更甚者,原審法院居然以上訴人實際月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由,為被上訴人未足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尋找借口。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37條明確約定:“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放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乙方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勞動合同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商后的真實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未請求原審法院調整經濟補償金,原審法院卻違背當事人雙方的真實意思,濫用法律,強行調整,越俎代庖,差強人意。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嚴重偏袒被上訴人,侵犯上訴人作為一名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故,上訴人懇請貴院依法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勞動爭議糾紛上訴狀范本2
上訴人:XXX,女,1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退休工人,現住X市X區X鎮X社區。
被上訴人:X通信有限公司X區分公司,住所地:X區X鎮X路19號。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被上訴人:X市X勞務事務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X市X區X旅館209室。法定代表人:XXX,職務: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X市X區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依法撤銷一審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
二、請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一審各項訴訟請求;
三、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原審法院對本案事實沒有查清:
1、原審判決“審理查明” 中已經查明(第9頁第三自然段)“xxx6年—xxx9年期間的養老保險系其個人全額負擔”,但在“本院認為”中(第11頁最后一段)卻又認定“關于XXX主張被告聯通公司給付應由單位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訴訟請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該項訴求,于法無據,故對原告的該項主張,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審法院一方面確認了xxx6年至xxx9年間的養老保險費用中的單位應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均是上訴人個人全額補繳的這一根本事實,但對于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網通公司返還應由其承擔的.在此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用9395.28元的訴訟請求卻又不予支持,明顯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此外,上訴人的該項主張有X市社會保險局于XXXX年X月X日出具的“社會保險個人(繳費/補繳)通知單”及XX區地稅局于xxx3年2月5日出具的“稅收電子轉賬專用完稅證”兩份證據予以證實,故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在二審中應當依法獲得支持。
2、上訴人自xxx6年參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事營業員工作,直到xxx2年5月退休,上訴人從未離開過工作單位—網通公司,更從未到過包括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在內的其他任何單位工作。但原審法院卻無視事實真相,錯誤認定上訴人在xxx8年至xxx2年4月間,與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真實情況是被上訴人網通公司采用欺詐手段,違反法律規定,為達到免除自己法律責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違法手段,不顧上訴人已在其單位連續工作20余年的事實,在未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自xxx8年起,將上訴人“派遣”到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再由XX勞務公司將上訴人派回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嚴重損害了上訴人作為勞動者所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上訴人在受欺詐以及違背自己真實意思情況下與被上訴人XX勞務公司自xxx8年起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依法被確認為無效合同。而原審法院卻將無效的勞動合同認定為合法的勞動關系,懇請二審法院將這種錯誤判決徹底予以糾正,依法確認上述勞動合同無效,并確認上訴人只與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3、原審法院對上訴人主張由被上訴人網通公司為其補繳醫療保險及給付休息日加班工資、超時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均超過訴訟時效的認定錯誤。上訴人直到xxx2年5月辦理退休手續時才發現被上訴人網通公司從未履行未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定義務;同時,與同期同崗位的員工在工資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時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即此時才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時,上訴人自此開始一直在主張自己的權利,并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審法院對訴訟時效的理解和認定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原審法院在對本案有關勞動合同效力的認定、訴訟時效的認定、舉證責任的分配及本案的處理依據等方面的法律適用上出現錯誤,應當適用的未適用,不應當適用的卻被錯誤適用。
綜上,原審法院在對本案的審理中重要事實沒有查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并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各項訴求。
此致
XX省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二〇xx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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