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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學教學課件






名詞解釋
1.政府審計——又稱國家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依法所進行的審計,是國家審計機關代表政府依法對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金融機構和企事業單位等的財政和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在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過程中,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或有收費——是指收費與否或收費多少以鑒證工作結果或實現特定目的為條件。
3.審計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
4.內部控制——是指被審計單位為了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守,由治理層、管理層和其他人員設計與執行的政策及程序。
5.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對有關信息和現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6.存貨監盤——是指注冊會計師現場觀察被審計單位存貨的盤點,并對已盤點的存貨進行適當的檢查。
7.風險評估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而實施的程序。
8.順查法——是指按照會計核算的處理順序依次進行檢查核對的一種方法。
9.審計質量控制——是指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確保審計工作質量符合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要求對審計的各種業務活動或行為進行有計劃的監督、綜合和協調的一種活動或行為。
10.審計報告——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在實施審計工作的基礎上對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
11.注冊會計師審計——又稱民間審計、社會審計,是指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審核批準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審計。
12.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業務或事項不加考慮,滿不在乎,根本沒有遵守專業標準或嚴重違背審計準則而導致審計失敗。
13.審計——是指由國家授權或接受委托的專職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規、審計準則和會計理論,運用專門的方法,對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經營管理活動及相關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效益型進行審查和監督,評價經濟責任,簽證經濟業務,用以維護財經法紀、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項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
14.專業勝任能力——是指注冊會計師應當具有專業知識、技能或經驗,能夠勝任承接的工作。
15.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專職審計機構或人員實施的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其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16.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17.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用以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受托關系、審計目標和范圍、雙方的責任以及報告的格式等事項的書面協議。
18.審計工作底稿——是指注冊會計師對制定的審計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獲取的相關審計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作出的記錄。
19.審計失敗——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有過失甚至欺詐行為,被揭發后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20.控制測試——是指在了解內部控制的基礎上,為了確定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與執行是否有效而實施的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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