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寫作要求與意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意義
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的依據。前述解釋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符合規定的,決定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其次,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也是人民法院進行一系列訴訟活動時必不可少的法律文書。如前述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后,應當在5日內向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送達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及時通知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告人,并制作筆錄。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將附帶民事起訴狀副本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將口頭起訴的內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
再者,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是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作出判決的一個依據。人民法院根據不告不理原則,只負責對刑事附帶民事訴狀中所記載的內容和所提起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和判決。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寫作要求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實質上是一種民事起訴狀。它們的不同之處只在于造成物質損失的事實和理由存在差異,也就是說,前者是由于犯罪行為造成的,而后者一般是由民事糾紛引起的。表現在文書制作內容上,兩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差別。根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164條規定,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應代理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其基本內容包括:
(1)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的自然情況。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名稱、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如果屬單位、法人,應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所在地址。代理律師應當寫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名稱。
(2)具體訴訟請求。主要是結合遭受犯罪行為侵害造成的物質損失范圍和大小來提出具體的訴訟要求。書寫訴訟請求時,要條理清楚,有法有據,不可隨心所欲。
(3)基本事實和理由。在這一部分里,書寫人要詳細寫明造成自己物質損失的原因,即詳細的犯罪行為及其侵害過程與物質損失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對關鍵性的事實和情節,不得吝惜筆墨或者干脆略去。本部分是刑事附帶民事訴狀的核心。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狀時間。
(5)相關的證據材料。這也是制作刑事附帶民事訴狀時應重筆描繪的地方。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中的移植,原告人負有充分的舉證責任。這一舉證責任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的表現,即是在訴狀中寫明有關證據情況,包括證據名稱、來源,證人姓名、住址。
(6)附項。主要是交待該訴狀副本的份數。
民間借貸案件應不應該先刑后民
涉嫌非吸罪,民事案件還能正常審理?
非吸類刑民交叉案件首先涉及的是程序問題。程序上講,基本分為“先刑后民”、“民刑并行”或者是“先民后刑”,到底是駁回起訴、中止審理,還是民事刑事繼續分案受理。由于此類案件涉及大量債權人,案件的復雜性、敏感性與緊迫性,不言而喻,其中,“先刑后民”這一觀點在許多法官或者律師中已成為根深蒂固的觀念。
事實上,各類民間借貸涉嫌非法吸儲案件千差萬別,具體案情應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就將“先刑后民”視為標準。“先刑后民”實際上并不是一種處理的原則,不能絕對化。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同一個生活事實完全可能既受到刑事規范的調整,同時也受到民事規范的調整,但原則上應該分開,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首先,刑事規范對于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規定,與民事規范對于引發特定民事后果的法律要件的規定,不盡相同。例如,乙受甲欺詐轉款至特定賬戶,不論甲是否因此獲利,乙民事上均可請求法院撤銷轉賬行為的效力;但如果要追究甲的刑責,根據刑法266條(詐騙罪)、224條(合同詐騙罪)或192條以下(金融詐騙罪),還需要更多的要件,特別是甲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財物數額較大。其次,刑事責任動輒影響到行為人的自由或生命,刑事案件采取“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明責任和證明標準都很高;而民事責任主要是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影響到財產,故民事案件在事實認定方面,法院往往根據“兩造”提供的證據來認定或推定事實。
有原則就有例外。如果同一個生活事實就涉及刑事又涉及民事,而且刑事訴訟對于事實的認定和民事訴訟對于事實的認定存在密切聯系,這時,如果刑事、民事訴訟各自處理,有可能在兩類訴訟中對同一生活事實產生歧義的認定結論。這時,為了保證法律實施的公正性,考慮到刑事訴訟中證明標準比較高,法院習慣上先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再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或者逕行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民事賠償問題。
所以,不能籠統地提“先刑后民”。原則上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例外的,有必要時方能“先刑后民”。
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
非吸類刑民交叉實體上的爭議主要涉及到合同的效力問題,此類刑民交叉案件合同效力如何認定,情況比較復雜。
一些是民事判決生效(民間借貸案子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甚至已經執行完畢)后,債務人被追究了非吸類的刑事犯罪,當事人拿了這個作為新的證據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認為原來的合同是無效。
另一種情況是,刑事案子判了,當事人被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那么追加不足的受害人或者說是出借人、債權人又到法院要求進行民事案件受理,或者不告主債務人,而是訴擔保人(借貸合同是主合同,為相應債權人做擔保而訂立的擔保合同則是從合同)。
另外,債權人在非吸刑事程序終結之前先行起訴擔保人并申請對擔保人財產保全,這有其合理性和現實需求,因為該段時間擔保人存在轉移財產的可能。但是在刑事程序終結之前,借款人是否構成犯罪尚無定論,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難以認定,法院在受理起訴擔保人民事案件之后很難一下子做出判決。
爭議觀點有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可撤銷等,都有一定的理由。但在保護債權人利益這一點上,并無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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