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和抗訴的區別與上訴程序
抗訴是法律授權特定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監督權馬隊認定有錯的第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定程序提請上級法院重新審理和裁判原案的一種訴訟活動。
上訴與抗訴的區別是什么?
答:(1)主體不同:上訴是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抗訴是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2)理由不同:對上訴權,無須任何理由;抗訴則需要法定理由。(3)方式不同:上訴可以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抗訴只能以書面方式通過原審人民法院進行。(4)后果不同。只有被告人的上訴,二審人民法院進行裁判時,要受到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抗訴則不受此原則的限制。
上訴程序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后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后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準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準許撤回上訴,并按照上訴程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訴是指自訴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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