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民事起訴狀范文
一、民事起訴狀的訴訟請求
原告:XX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XX股份公司、XX公司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償還欠款本金 19,996,052.19 元,利息 692,095.31 元,本息共計 20,688,147.50 元(利息計算至 2015 年 3 月 23 日)及為實現上述債權而生產的律師費 21.5 萬元(共計 20,903,147.50 元)。
2、判令被告XX股份公司、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執行費、郵寄送達費等。
二、傳票的基本內容
XX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 10 時 30 分,到XX市中級人民法院第 20 號法庭,就擔保合同糾紛一案進行應訴。
三、本案民事訴訟的基本情況
XX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于2013 年 11 月 11 日與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湖葦業”)簽訂了《保理協議書》,依據協議約定,博湖葦業將其自有的巴州凱進葦業開發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 2502.44 萬元,以 2000 萬元的價格轉讓至浦發銀行,再由博湖葦業于 2014 年 8 月-10 月分四筆以 2000 萬元的價格向浦發銀行回購,同時由博湖葦業無條件承擔保理融資到期還款義務,并約定逾期回購的.按年利率10.05%承擔利息。協議簽訂后,浦發銀行向博湖葦業融資 2000 萬元,但截止合同約定的回購日,博湖葦業未向浦發銀行支付回購款,也未承擔保理融資到期還款義務。截止 2015 年 3 月 23 日,博湖葦業欠付浦發銀行款項本金 19,996,052.19元,利息 692,095.31 元。
XX股份公司、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對博湖葦業所欠款項向浦發銀行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至回購期限,博湖葦業未能履行回購義務和到期還款義務,浦發銀行要求博湖葦業歸還本金及利息以及由XX股份公司、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擔保。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仲裁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后期利潤的可能影響公司為博湖葦業提供的上述擔保由新疆博斯騰湖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反擔保。公司已經開展應訴準備工作。由于本案尚未開庭審理,其影響暫無法準確估計。公司會及時披露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法院傳票
2、民事起訴狀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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