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賠起訴書
受害者出了交通事故該如何向肇事者索賠?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索賠起訴書,供大家閱讀參考。
交通事故索賠起訴書1
原告:陳xxx,女,漢族,19xx年2月22日出生,xx縣人,住xx縣xx鎮xxxxx。
被告:陳xx,男,漢族,19xx年5月24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xxxx。
被告:張xx,男,漢族,19xx年6月10日出生,xx區人,住xx區xxx。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共計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營養費720元,護理費4560元、誤工費4560元、交通費5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x5年xx月xx日11時25分許,原告乘坐被告張xx的二輪摩托車前往公司上班,途經莆田市內荔城路與石室路交叉路口與被告駕駛的閩 xxx輕型普通貨車發生碰撞,導致交通事故。2xxx年9月xx日,城廂交警大隊依法作出第xx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兩被告負本事故同等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莆田市第一醫院治療,共治療24天,由于兩被告不再支付醫療費。原告在病情好轉的的情況下出院,醫生建議休息叁個月,并門診繼續治療。之后,原告多次與兩被告協調本事故的賠償事宜,兩被告拒不答應。兩被告的行為給原告共造成經濟損失 23825.5元,其中醫療費7730元(16785-9050元),繼續治療費5035.5元(16785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720元(30元/ 天×24天),營養費720元(30元/天×24天),護理費4560元(114天×40),誤工費4560元(114天×40),交通費500元。由于兩被告拒不償還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為此,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懇請依法判如所訴。
此 致
x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陳xxx
二OOx年十二月十三日
交通事故索賠起訴書2
原告:李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 縣人,現住,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一:王某, 男, 年 月 日出生,漢族, 省縣人,現住 ,身份證號: ,電話:
被告二: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被告三: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事項:
1、判令被告王某、某公司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XX 元。
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保險責任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賠付責任;
3、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事實和理由:
xxx1年7月27日3時30分許,被告王某駕駛被告某公司所有的云A6666號轎車在北京路倒車時,未確保安全,碰撞行人李某,致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 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 字[xxx1]第340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王某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見證據1)云A6666號轎車已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單號分別為 。(見證據6)
事故發生后,被告王某在沒有標明現場位置、沒有報警的情況下,用云A6666號轎車與原告李某家屬一起將傷者李某送往 醫院進行治療55天,被告王某已支付全部醫療費。經診斷,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 骨折,醫囑出院后臥床休息一個月。(見證據2)
原告李某于xxx1年12月1日經 神馬司法鑒定中心傷殘評定,確認“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手骨折,出院后需定期復查,并服用藥物治療,后續治療費xxx0元,自受傷之日起全休4個月。”(見證據3)。
綜上所述,此次事故給原告的身心造成極大的傷害。據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特請求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處理時限表及程序:
在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往往會遇到很多時間限制,這就是交通事故的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做出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超過了處理期限,相關部門將不予處理,當事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
一、扣押車輛的時間期限
道交法第72條第二款: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20日+10日(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5日(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40日。
(2)、對于不需要檢驗、鑒定的車輛,10日。
二、對扣留車輛的處理時間期限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力、非機動車,應當當場出具憑證,并告知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30日內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證明)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逾期不來接受處理,并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拍賣,非法拼裝的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報廢,涉及其它違法犯罪行為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三、檢驗、鑒定的時限
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尸體檢驗應當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
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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