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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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書范文1
原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某
被告:某某某
訴訟請求:
1、要求四被告承擔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傷害損失,共計人民幣881973元,其中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新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2、由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11月13日03時42分,被告某某某駕駛贛xxxxx號“乘龍”牌貨車運載水泥管,由官渡區大板橋前往盤龍區石關村,原告某某某乘坐與副駕駛位置。被告某某某駕車延昆明市X003線由南向北行至昆明市第二人民醫院附近路段時,遇違章臨時停放于路上的被告某某某駕駛的xxxx號貨車,某某某未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某某某臨危發現避讓不及,與某某某車相撞,原告某某某受重傷,腿部當場離斷。事后查明,被告某某某駕駛xxxxx號“乘龍”牌貨車超載,并且車輛超期未車檢(車檢有效期至20xx年6月)。本交通事故事后經過第六交警大隊(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認定為被告被告某某某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某某某承擔次要責任,原告某某某無責任。
原告某某某受傷后被120急救車送往五三三醫院救治,而原告經濟能力有限,致使無法得到最好救治,右腿截肢到大腿部,需要長期的護理,此處交通事故造成了原告及其家庭的巨大損失。后經云南正大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 五(伍)級傷殘,并且喪失勞動能力、后期醫療費用為4000元、傷殘器具費鑒定為20000元(每3年換一次);經過本次事故,作為家庭主要勞動力的原告某某某喪失了大部分勞動力,而家庭內有老父母需要其贍養,兩子女需要撫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被告對本案原告應承擔以下民事責任:
1、傷殘賠償金:23236元×20年×60%=278832元
2、住院醫療費:157716.44元
3、護理費:120元×67天= 80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67天 = 6700 元;營養費:100元×67天= 6700元;此項共計:21440元
4、交通住宿費:3761元
5、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上一年度武漢市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本項按被撫養人的住所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原告父母(母錢某某1938年6月3日出生,父沈某某1939年2月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2×0.6(2老人,75周歲以上)= 47250元;原告兒子沈某某(2001年3月18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5÷2 ×0.6 = 23625元;原告女兒沈某(xxxx年10月26日出生)生活費:15750元/年×3÷2×0.6 =14175元,本項合計:85050元(根據)
6、誤工損失費:(82772元÷12月÷21.75工作日)×187天 =59304元。(按照批發和零售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82772元計算,計算定殘之日前一天)
7、精神損失費:20000元
8、司法鑒定費:2500元
9、殘疾輔助器具費:20000元×12=240000元(現年43歲,計算至75周歲,每3年換一次)
10、殘體火化費:370元
11、律師代理費:13000元
以上各項費用共計:881973元人民幣。
依據昆公交認字[20xx]第00399號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認定,對于上述賠償總額,作為車主某某某提供的車輛未檢測合格,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與被告某某某承擔相應連帶責任,被告某某某應該按照交通責任認定書上認定的次要責任對原告進行賠償。
另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于上述的總賠償額,被告大地保險公司應該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后,原告與四被告就相關費用未達成一致意見,原告無奈,只得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望貴院能依法裁判,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具狀人:付xx
20xx年 6 月8 日
交通事故糾紛起訴書范文2
原告廖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xx市蘇仙區人,住xx市蘇仙區XX村X棟X單元XX號。聯系電話:XXXX。
被告何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6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駕駛員。聯系電話:138XXX。
被告何XX,男,xx市北湖區人,住xx市北湖區魯塘鎮XX村5組,系湘LXX號肇事車輛車主。聯系電話:186XXXX。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所地:xx市飛虹路18號。聯系電話:2883601。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該公司總經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何XX、何XX連帶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法醫鑒定費、輔助器具評估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康復費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何XX、何XX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時許,被告何XX駕駛被告何XX所有的.湘LXXX號重型自卸貨車沿S322線由東向西行駛,行駛至開發區工業路段時,與由南向北橫路的原告(行人)廖XX相撞,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一九八醫院住院治療,后因傷情嚴重轉至xx市第一人民醫院繼續住院治療。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醫療費45497元,出院診斷為:1、右足毀損傷;2、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3、頭皮挫裂傷。經司法鑒定,原告的傷情構成陸級傷殘。20xx年7月19日,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對該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認字(20xx)第A08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何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被告何XX為其所有的湘LXXX號貨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保險限額為12.2萬元,事故發生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何XX、何XX應對原告的各項損失(詳見附后清單)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但至今,被告僅支付醫療費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法院,請求判如訴請。
此致
xx市北湖區法院
具狀人: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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