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均提出要在我國農業經營體制中實行三權分置的經營模式,2016年印發的《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對“三權分置”模式做出了更為明晰的規定,下面是有關三權分置的英文翻譯資料,歡迎大家閱讀與了解。

三權分置是什么意思
三權分置的英文翻譯:
Three rights division
2016年 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或三權分置)。“三權分置”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繼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又一重大制度創新,影響深遠。
“三權分置”這一制度安排,堅持了土地集體所有權,穩定了農戶承包權,放活了土地經營權,為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農業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土地是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意見》還鼓勵創新方式,鼓勵土地入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種,通過多種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經營權的途徑。
土地問題是整個“三農”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問題之一,此次“三權分置”土地制度改革,無疑為未來新農業發展注入了新的制度活力。
2017年中央1號文件關于三權分置的說法
其中,第30條,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說到:
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辦法。
加快推進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擴大整省試點范圍。統籌協調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全面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認真總結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維護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占有和使用權,探索農村集體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允許地方多渠道籌集資金,按規定用于村集體對進城落戶農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補償。抓緊研究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法律,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資格。
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穩妥有序、由點及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確認成員身份,量化經營性資產,保障農民集體資產權利。從實際出發探索發展集體經濟有效途徑,鼓勵地方開展資源變資產、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等改革,增強集體經濟發展活力和實力。
研究制定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稅收政策。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加快水權水市場建設,推進水資源使用權確權和進場交易。加快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建設。
回顧:
2016年的“一號文件”全文約15000字,共分6個部分30條,包括:持續夯實現代農業基礎,提高農業質量效益和競爭力;加強資源保護和生態修復,推動農業綠色發展;推進農村產業融合,促進農民收入持續較快增長;推動城鄉協調發展,提高新農村建設水平;深入推進農村改革,增強農村發展內生動力;加強和改善黨對“三農”工作指導。
在經濟發展新常態、資源環境約束趨緊的大背景下,如何促進農民收入穩定較快增長并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小康,如何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以確保糧食等重要農產品實現有效供給,如何提升我國農業競爭力贏得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主動權,已成為我國農業農村發展必須完成和破解的歷史任務和現實難題。
最重要的問題:土地、宅基地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完善“三權分置”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的具體規定。
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引導農戶自愿互換承包地塊實現連片耕種。
推進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
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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