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維是山水田園詩派的代表人物。其他題材較少。以軍旅和邊塞生活為題材的《從軍行》、《隴西行》、《燕支行》、《觀獵》、《使至塞上》、《出塞作》等,都是壯闊飛動之作。
王維一生曾兩次出塞赴邊,第一次是因遭受朝廷的打擊而被貶涼州,第二次為奉命出使偷林郡,其時間均在唐玄宗開元年間。王維現存的40 首邊塞詩,大致可分為親歷邊塞詩、送別邊塞詩、虛擬邊塞詩三類,且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特色獨具。王維的邊塞詩對時人與后人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對盛唐邊塞詩派的形成與確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唐玄宗在位的開元、天寶時期,邊塞詩的創作,以詩人之眾多,名作之如林,而成為當時詩壇上一道亮麗的風景線。而以山水田園詩著稱的詩人王維,即創作了不少邊塞詩名作,如《使至塞上》、《從軍行》、《隴頭吟》 等,令人遺憾的是,王維現存的邊塞詩為整 40 首 ,其數量雖然較高適的 20余首明顯為多,但卻始終不曾引起邊塞詩研究者或文學史家們的重視,而己行世的多種王維研究著作,對于王維邊塞詩的涉筆也甚微。在單篇論文方面,以“王維邊塞詩”為題進行研究者,不僅數量極為有限,而且所言多只停留在思想內容這一層面上 。這種研究狀況的存在,對于王維其人其作的全面研究,顯然是不利的。有鑒于此,本文擬就王維的邊塞詩作一較為全面的觀照,并兼對王維兩次邊塞之行的歷史真實略作考辨。
一、遭受打擊與奉命出使
研究王維的邊塞詩,首先得對王維邊塞之行的歷史真實進行考察,因為二者的關系極為密切.對于王維的邊塞之行,傳統的說法認為,王維一生曾兩次出塞赴邊,第一次的時間是在開元二十五年秋至二十六年夏間,第二次的時間為天寶四載,前者的事由為“赴河西節度使幕為監察御史兼節度判官”,后者則為“受制出使”。持此說者,有陳鐵民《 王維集校注 》所附之《 王維年譜 》(以下簡稱“陳《 譜 》”)等。對于王維的第一次邊塞之行也即“赴河西節度使幕”者,研究者尚有另一種認識,即認為王維的此行,乃是受朝廷打擊的結果所致。如孫昌武 《 佛教與中國文學 》 即持此說:“王維出朝到河西節度使崔希逸處作判官,這是他受到的另一次打擊。” 這兩種說法當以何為是呢?持打擊說者雖然未能對“打擊”提供材料方面的依據,但核之有關史實,知其乃為事實。
眾所周知,王維在開元二十三年至二十五年期間,之所以能在京師長安任職,主要是因為張九齡的薦舉所致,而王維集中的《獻始興公》一詩又可證之。是詩之末有云:“賤子跪自陳,可為帳下不?感激有公議,曲私非所求!”求張九齡汲引之意甚為明顯。而王維也因了這一次的獻詩于張九齡,而被“摧(?)右拾遺”。但據《唐書·玄宗紀》、《舊唐書 · 張九齡傳》等材料可知,張九齡在開元二十四年十一月“罷知政事”,翌年四月即被貶荊州長史,而被貶的原因,則為薦舉非人。《新唐書.張九齡傳》對此載之甚詳,其云:“嘗薦長安尉周子諒為監察御史,子諒幼奏仙客,其語援徽書。帝怒,杖子諒于朝堂,流壤州,死于道。九齡坐舉非人,貶荊州長史。”張九齡既然被貶荊州,其所貶又為薦舉非人,而王維之任右拾遺乃為張九齡所擺拔,且此前王維因違“禁約諸王”之令曾遭受過唐玄宗的親自懲治 。合勘之,則王維是次的河西之行,乃因打擊所致也就甚明。即是說,王維的這次遭受打擊,應主要是與張九齡因薦舉非人而被貶荊州有關的。而其集中的《寄荊州張垂相》一詩,又正好透露出了這一方面的信息。是詩云:“所思竟何在,悵望深荊門。舉世無相識,終身思舊恩。方將與農圃,藝植老丘園。目擊南飛鳥,何由寄一言。”其中的“方將與農圃,藝植老丘園”兩句,是王維在張九齡被貶荊州后,為自己前途擔憂所作的一種最壞的打算。但朝廷并沒有讓王維去“藝植老丘園”,而是將他貶到遠離京師整“二千里”之遙的涼州。王維到了涼州后,陳《譜 》據王維集中《涼州賽神》、(雙黃鵲歌送別》二詩題下“時為節度判官,在涼州作”之所謂“自注”, 而認為王維是“先為監察御史,后兼節度判官”, 并說:“唐時節度使皆自辟佐史,然后上聞,蓋維先以監察御史的身份出使河西,至幕府后,又受到希逸的聘用,兼任節度判官。”實際上陳《譜 》的這一認識乃為錯誤,原因是據《舊唐書 · 職官志三》可知,節度使府之行軍司馬、判官、掌書記、參謀、隨軍諸職,“皆犬寶后置”。而成書于開元二十七年的《唐六典》無“節度判官”等職之載,又可對此佐證。由是而觀,可知王維在涼州是不曾“兼任節度判官”之職的。也就是說,《涼州賽神》、《 雙黃鵲歌送別 》 二詩題下的“時為節度判官,在涼州作”的所謂王維“自注”,乃皆系他人所作偽。而此僅為問題的一個方面。
問題的另一個方面是,王維此行既然是因遭受打擊所致,則其集中《出塞作》詩題下的“時為侍御史,監察塞上作”之“自注”不可相信,也就甚為清楚。即是說,王維此次的河西(涼州)之行,是不可能以“侍御史”的身份去“監察塞上”的。這是因為,王維當時是否任侍御史之職,乃無任何材料可以為之證實。退一步說,即使王維當時確曾任侍御史之職,他也是不能“監察塞上”的,原因是唐玄宗開元、天寶時期的侍御史并不掌“監察”之職事。對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乃有專載,其于“侍御史”內云:“侍御史凡四員,掌糾察內外,受制出使,分判臺事。…… 神龍以來稍革之,其后名流慎選,體于貞觀、永徽矣。侍御史之職有四,謂推(推者,掌推舉也)、彈(掌彈舉)、公糜(知公廖事)、雜事(臺事悉總判之)。”這段文字寫得十分清楚,侍御史只在神龍以前“掌糾察內外,受制出使”,于神龍后朝廷則對其職事進行了調整,即主要負責“推”、“彈”、“公庭”、“雜事察塞上”的,而 《出塞作》題下的那條所謂“自注”非出自王維手筆,也就不言而喻。這樣看來,可知此次河西之行的王維,是既不曾任侍御史之職,又不曾“時為節度判官”與“監察塞上”的。
再看王維的第二次邊塞之行。如上所言,陳《譜》認為,天寶四載任侍御史之職的王維,因“受制出使”的緣故,曾到過榆林、新秦二郡,其集中的《榆林郡歌》、《新秦郡松樹歌》 二詩即寫于是時。但據上引《通典》卷二十四可知,“受制出使”與唐玄宗時期的侍御史根本沒有任何關系,所以,陳《譜》認為王維在天寶四載曾出使榆林、新秦的說法,乃是不可信的。這就是說,在王維生平的歷史真實中,他壓根兒就不曾于天寶四載到過今內蒙古準格爾旗東北黃河南岸的十二連城(唐榆林郡治所)一帶。由長安至榆林,新秦乃必經之地。 《新秦郡松樹歌》有云:“青青山上松,數里不見今更逢。”詩題中的新秦郡,《新唐書·地理志》 載云:“開元十二年析勝州之連谷、銀城置,十四年廢,天寶元年復置。”據此,知王維的此次邊塞之行當在天寶元年以后。但若以唐人多喜用舊地名入詩的習稱度之,似其時又當在開元之際,而王維天寶年間行跡皆歷歷可考的事實,又可對此佐證之。又《榆林郡歌 》有云:“千里萬里春草色,黃河東流流不息。黃龍戍上游俠兒。愁逢漢使不相識。”其中的“漢使”之所指,即為作者本人。這四句詩表明,王維此行不僅時令在春,而且是奉命而為。合勘之,似王維當在開元末期的某年春天曾奉命出使榆林郡一次,即王維此次的出使榆林,乃在其河西行之后。以王維的行跡與宦歷言,其自開元二十三年為張九齡摧(?)拔為右拾遺后,于開元二十五年秋天西出河西,二十六年夏天東還長安,二十八年秋七月經蜀川“知南選”于黔州,二十九年春順長江出峽而還京師。即是說,在開元二十三年至開元二十九年的七年中,只有開元二十四年、二十五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這四年的春天,可供王維奉命出使榆林,但其具體為哪一年,則不可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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