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散文名垂千古,很多都滲透著他的政治見解和法律意識,體現了法學與文學的高度融合。
譯文:
有個少年得到一只用來斗的鵪鶉,他的同伴想要,他不給。那同伴自恃和他親密,就一把拿跑了。少年去追,把他殺了。開封府判定該少年應被處死。王安石反駁說:“按照律(刑統?)的規定,不論是公然搶奪還是暗中偷竊都算是盜竊罪。此案中少年不給,他的同伴就拿走了,這就算盜竊。少年去追并把他殺掉,應該是追捕盜賊,即使殺死,也不應定罪。”因此便彈劾開封府有關部門判罪過重。開封府的官員不服,此案上報到審刑院和大理院,這兩處都認為開封府的判定是正確的。(王安石因其彈劾不當而應被判罪),但皇帝下詔赦免了他的罪名,按照慣例,這種情況應該到閣門去答謝。王安石說:“我無罪。”不肯前去,御史因此彈劾他,皇帝卻沒有理會。
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表達
一、對象:王安石其人其作
王安石,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其散文雄健簡練,奇崛峭拔。李之亮教授在《王荊公文集箋注》的前言中用“雄氣與霸氣、俊朗氣與儒學氣”四個氣來歸納了王安石散文的本質特點,精辟而全面。
何為法律意識?法律意識是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是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的總稱。法律意識的內容包括法律認知,對法律的感性價值體驗和理性的思維。法律意識分為社會法律意識和個體法律意識,文章主要對個體法律意識(即王安石的法律意識),同時聯系社會法律意識(即宋代法律意識),來研究法律意識在王安石散文方面的影響。
王安石的散文主要包括賦銘、梳書、奏狀、札子、內制、外制、表、論議、書、啟、記、序、祭文、哀辭、神道碑、行狀、墓表、墓志、表狀、制誥、書信和雜著。其中,王安石的法律意識主要體現在書、表、記、序、賦銘、論議等體式的論說文中。這些文章闡述政治見解與主張,為變法革新服務,觀點鮮明,分析深刻,長篇則橫鋪而不力單,短篇則紆折而不味薄。在王安石的諸多散文中,《上仁皇帝言事書》、《百年無事札子》、《答司馬諫議書》以及《讀孟嘗君傳》、《傷仲永》等,或主張變革,或以敘述形式表達其對法社會現象的看法,都體現了王安石的法學思想,成為散文之經典。
二、剖析:王安石散文的法律承載
(一)以禮為導,以法為治
王安石關于禮和法的看法,在他的很多文章中都散有體現,而《禮論》、《禮樂論》、《非禮之禮》、《洪范傳》等,對禮和法則是更為直接的論述,下面從三個方面,分析王安石散文中禮法意識的體現。
1.儒家思想的滲入,用禮引導、教化人們
王安石散文中儒學氣息濃厚,在《王荊公文集箋注》中,李之亮教授認為,王安石“大量的作品中所透出的,則是玩儒經于股掌之作……王安石創作的主流恰恰是那些充滿儒學氣的作品,而清新剛健之作,不過是其支脈而已,不少人只是把他的支脈夸大了而已”。從法學的角度看,儒家對人的軟性約束和法家對人的硬性約束,都是必要的,只是必須衡量,孰輕孰重,不同的'社會,不同的人,衡量的結果都會有所差異。號為“通儒”的王安石,在對待這個問題上,表現出來的是穩重而大度的大家風范。他認為“夫民之于此(化),豈皆有樂之心哉?患上之惡己,而隨之以刑也,故荀卿以為特劫之法度之威,而為之于外爾,次亦不思之過也。”可見,王安石認為禮和法同是作為規范社會的禮和法,在功能上是互補的,因而以禮為導,以法為治是非常必要的。
在《禮樂論》中,王安石對禮和法也有比較明確的論述:“曾子謂孟敬子:‘君子之所貴乎道者三:動容貌,斯遠暴慢矣;正顏色,斯近信矣;出辭氣,斯遠鄙倍矣。籩豆之事,則有司存。’觀此言也,曾子而不知道也則可,使曾子而為知道,則道不違乎言貌辭氣之間,何待于外哉?是故古之人目擊而道已存,不言而意已傳,不賞而人自勸,不罰而人自畏,莫不由此也。是故先王之道可以傳諸言、效諸行者,皆其法度刑政,而非神明之用也。”到底是用禮來規范人們還是用法來約束人們呢?王安石認為曾子之言“動容貌、正顏色、出辭氣”是不全面的,因為“道不違乎言貌辭氣之間,何待于外哉?”在王安石看來,禮是用來引導的,“古之人目擊而道已存,不言而意已傳,不賞而人自勸,不罰而人自畏,莫不由此也。”這就是禮的意義所在。但是禮“可以傳諸言、效諸行者,皆其法度刑政,而非神明之用也”。要取得它預期的效果,必須借助一定的載體,去使其中的精神和觀念融進人們的思想中,因此也不能忽視法律和政治的傳播和推進作用,可以說,對于教化人們,王安石是希望用“道”來完成的,但是“道”要傳播、要被接受,還是得靠“法度刑政”,這也是“以禮為導,以法為治”的一個體現。
2.人治與法制相結合,吏不良則有法而莫守
在《取材》中,王安石提出:“所謂諸生者,不獨取訓習句讀而已,必也習典禮,明制度,臣主威儀,時政沿襲,然后施之于政事,則以緣飾治道,有大議論則以經術斷之也。”
在此,王安石明確提出,儒生要有治國安民的思想,要“習典禮,明制度,臣主威儀”,這一切都只有一個目的,就是好好治理國家,為天下蒼生造福。如果管理者本身的素質能夠達到一定水平,那么,國家的強盛則指日可待了。
王安石對人君的要求更為嚴格,他主張“施仁政”,因此君主的思想道德修養是人治是否能夠取得理想效果的關鍵。在《洪范傳》中對此有所論述:“五行,天所以命萬物者也,故‘初一曰五行’。五事,人所以繼天道而成性者也,故‘次二曰敬用五事’。五事,人君所以修其心,治其身者也,修其心、治其身而后可以為政于天下,故‘次三曰農用八政’。”王安石認為人君要治理國家,首先要自己“修其心、治其身”,才能“為政于天下”,儒家思想的滲入使得王安石相信“為政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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