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面描述了《詩經(jīng)·甫田之什·鴛鴦》中的“鴛鴦于飛,畢之羅之。君子萬年,福祿宜之。鴛鴦在梁,戢其左翼。君子萬年,宜其遐福。乘馬在廄,摧之秣之。君子萬年,福祿艾之。乘馬在廄,秣之摧之。君子萬年,福祿綏之。
《詩經(jīng)》中的周代婚俗
畫面描述了《詩經(jīng)·葛屨》中的場景。“糾糾葛屨,可以履霜。摻摻女手,可以縫裳。要之襋之,好人服之。好人提提,宛然左辟。佩其象揥,維是褊心。是以為刺。”
《詩經(jīng)》反映的是西周初年至春秋中葉的社會生活,其中,有大量詩篇反映了周代的婚姻觀念、婚姻形態(tài)和婚戀習俗,因此,通過對《詩經(jīng)》的研讀,更有助于我們認識周代的婚俗原貌。
周代的婚姻形態(tài)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約束和兩情相悅、自由戀愛的并存
《詩經(jīng)》時代的婚姻,都要有媒人的,《豳風·伐柯》:“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以伐柯用斧來比喻婚姻用媒。《衛(wèi)風·氓》:“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可以看出男女不能自主決定自己的婚姻,締結婚約是要媒人從中牽線的。
《齊風·南山》:“蓺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既曰告止,曷又鞫止?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鄭風·將仲子》:“仲可懷也,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說明了父母之命的重要。《鄘風·柏舟》“母也天只,不諒人只”,也從側面說明了父母對子女婚姻生活的干涉,父母之命在婚姻中的重要作用。
經(jīng)歷了上古的群婚制、偶婚制,到了周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了婚姻成敗的關鍵。 《禮記·曲禮》說:“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周禮的作用雖然是針對全社會的,但它的適用范圍主要是統(tǒng)治集團內(nèi)部。換句話來說,禮是貴族成員嚴格遵守的道德倫理規(guī)范,而對民間的庶民百姓的要求就沒有那么嚴格。《周禮·地官·媒氏》載,“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每到春天,官方就組織未婚青年男女相會的活動,在這個時候,即使沒有媒人,也可以自由結合,私奔都是允許的,不參加此項活動的未婚男女青年還要受到懲罰。周朝對民間的婚配給予了如此寬松的政策,其主要目的是從繁衍人口、增加生產(chǎn)力和國力的角度來制定庶民的婚配政策的,但客觀上也為民間的自由戀愛創(chuàng)造了條件。在《詩經(jīng)》的很多詩篇中,隨處可以聽到那些歌唱至真至純情感的天籟之音,隨處可以見到帥哥美女自由約會和戀愛的情景。《鄭風·溱洧》:“……維士與女,伊其相謔,贈之以勺藥。”描繪了青年男女的呢喃私語,俏皮調(diào)笑,自由定情的情景。《召南·野有死麕》:“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懷春,吉士誘之。”一位打獵的男子遇到一位如花似玉、情竇初開的女子,以小鹿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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