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經》內容豐富,反映了勞動與愛情、戰爭與徭役、壓迫與反抗、風俗與婚姻、祭祖與宴會,甚至天象、地貌、動物、植物等方方面面,是周代社會生活的一面鏡子。
老祖宗教導云:“書讀百遍,其義自見。”鄙人暑期無事,猛讀《詩經》以消夏。發現這話說得真是有理,俺不但看見了其中的文學之義、史學之義,還看見了其中的法學之義。正經地講,《詩經》是吾們得以觀察兩千多年前之婚姻家庭法的時空望遠鏡。
就方法而言,用《詩經》來考察周代法律,在史料上是可信的。學術界認為,《詩經》是我國最早的詩歌總集,也是儒家“五經”之一,相傳為孔子所編訂。現存詩三百零五篇,分為《風》、《雅》、《頌》三大類,大抵皆是周初至春秋中葉五百多年間的作品。按照“六經皆史”的說法,用以反映當時法律狀況,應當是可靠的。依平常心論之,其雖名曰經書,但說白了就是將流傳各地的民歌收集整理后,再加以匯編。這些看似土俗的東西,其實最能真實地再現當時的生活。
從內容上看,《詩經》中的很多篇目,對周人之婚姻生活和相關法律,描繪甚詳。茲以《衛風·氓》析之:
“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送子涉淇,至于頓丘。匪我愆期,子無良媒。將子無怒,秋以為期。
乘彼垝垣,以望復關。不見復關,泣涕漣漣。既見復關,載笑載言。爾卜爾筮,體無咎言。以爾車來,以我賄遷”(該篇共六段,此處為前兩段)這第一段反映周代的婚姻大都是包辦婚姻。
婚姻之成立,必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原則。氓不找媒人去提親,而像當代青年或西方王子一樣,自己就求婚去也,哪怕他單腿下跪、山呼“愛拉吾油”,也不能得逞,因為這不符合當時的禮法。《齊風·南山》唱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此時的媒人非同尋常,乃國家公務員,官名“媒氏”,職“掌萬民之判”,專門為未婚男女做媒。故《說文解字注》云:“媒者,謀也,謀合二姓者也。”可見,只有父母認可、媒氏說合的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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