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不是一成不變的
用來作為證明信用關系的借據,是隨著生產的發展,產業資本和貨幣資本的出現,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生而產生的一種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在舊中國,這種方式,曾被資本占有者用來作為剝奪勞動剩余價值、賺取高額利潤的法律上的有效憑證。是由遠古時代“結繩記事,刻竹作書”為始,由于勞動工具的逐步改進,勞動果實有了剩余,部落之間勞動所得的不平衡,除了以暴力強行搶奪之外,又出現了互相借取,這便是我國信用的早期階段。它從物資抵押演變到字據,成為我國早期的借據雛型。乃至后來,為民間所廣為利用,作為借貸雙方“恐口無憑”以提防抵賴的“真憑實據”。然而,在爾虞我詐、弱肉強食的舊中國,一切為封建專制者所操縱,財閥之間,大魚吃小魚,有時,反而成了土地、資本占有者霸占、掠奪、并吞弱小庶民百姓的欺詐手段,威逼按押,強立假據,卻往往成了皇家衙門的“公證”。
但是,借款立據已成為我國人民借貸所必循的成規,為我國人民打下了深恒的烙印。幾千年來,一直把它作為證明信用關系的唯一方式,甚至當作一種不可更易的“法度”。同其他事物一樣,借據也有它的產生、興盛和衰老的序例演變過程,直至被另一種新的事物所取代,從而就完結了它的歷史使命。借據在我國歷史上,在單式記帳的會計核算年代,曾起了一定的作用,因為單式記帳,反映不出資金的結算方式和款項去向,只是一個業務收支記錄,不據原始憑證記帳,既使有了簡單的原始憑證,亦無齊全要素,在這種倩況下,就只有依靠借據才能證明信用關系??梢?,在一定的歷史時期,一定的社會條件下,借據是證明信用關系所不可缺少的方式。新中國成立后,由于生產的迅速發展,信用活動日趨頻繁和復雜,銀行貸款一律逐筆立據的做法,已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要,于是出現了“限額貸款”(契約)、“活放活收(存貸合一帳戶)”、工結算貸款(據物資保證增減調整貸款額)”等不同種類的貸款。這些貸款,都是以銀行會計憑證和帳戶作為收、放的依據,而不再依賴借據??梢?,證明信用關系的方式是隨著業務的發展而不斷地變化,不是一成不變的。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wenxue/sanwen/7597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