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糾紛起訴狀
今天,CN人才網小編就給大家介紹關于勞動爭議糾紛起訴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勞動爭議糾紛起訴狀1
原告: 性別,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所:電話:
被告: 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性別 ,職務 ;電話:
原告因與被告關于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勞仲案(――)第―――號裁決書的裁決,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請求事項: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墊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并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的賠償金人民幣――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二、事實與理由: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勞動爭議糾紛起訴狀2
原告:xxx,男,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市xx區xx路xx號院x號樓x號。電話xxxxxxxxxxx
被告:xxxxxxxx有限公司
住址:xx市xx區xx路x號xx大廈xx層。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x 電話:xxxxxxx
原告因不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對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的錯誤裁決進行糾正。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元、帶薪年休假工資xx元及加班費xx元;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xx年原告正式在xxx公司工作,xx年該公司成立xx有限公司,自xx年x月x日起至xx年x月x日原告與被告多次簽訂勞動合同。自xx年原告在被告處工作已有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年。在這二十年的工作中被告經常安排加班,法定節假日也加班,帶薪公休假也不讓休,從未安排過補休,也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加班工資。而20xx年x月x日被告卻與原告解除勞動合同。20xx年x月x日,原告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及加班費。20xx年x月x日,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x勞人仲案字{20xx}xx號仲裁裁決書。原告認為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事實錯誤,裁決結果顯失公正,理由如下:
一、被告違法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的賠償數額有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向原告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2倍,但被告只支付了原告經濟補償金,故應向原告再支付賠償金xx元。
二、對于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年限計算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被告從xx年x月x日起開始就沒有安排年休假,且雙方在合同里明確約定原告有享受帶薪年休假的權利,而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計算年限卻是從20xx年計算的,這樣認定明顯是錯誤的。
三、被告確實經常安排原告加班,而且公司里的職工都有加班經歷,原告所在部門曾有規定職工每周六上午必須加班,這一點通過調查是可以證實的。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xx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的認定的事實有錯誤,裁判結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為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依法提起訴訟,懇請貴院依法判決!
此致
xx市xx區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相關知識
(一)審判實踐中的常見問題
勞動合同糾紛在審判實踐中易發多發的普遍問題有:
1、因未簽勞動合同引發糾紛。部分民營企業操作不正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大量事實勞動關系。還有大量季節性、臨時性的外地打工者,因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糾紛發生后,往往就勞動關系是否成立提起訴訟,提出確認勞動關系、支付雙倍工資、繳納社會保險等各項訴訟請求。
2、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加班費、待崗生活費等費用引發糾紛。
3、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因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引發糾紛。
4、因企業安全意識淡薄、經營管理不善導致工傷事故發生,進而引發訴訟。
(二)基礎法律知識講解
勞動合同糾紛部分的講座將結合以上審判實踐中存在的普遍問題,以提問解答的方式對《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進行講解。
1、為何要簽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見,訂立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必須遵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重大,不僅規范了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也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保障。
《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需承擔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具體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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