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約公元前313年-公元前238年),名況,字卿,戰國末期趙國人。著名思想家、文學家、政治家,時人尊稱“荀卿”。荀子對儒家思想有所發展,在人性問題上,提倡性惡論,主張人性有惡,否認天賦的道德觀念,強調后天環境和教育對人的影響。其學說常被后人拿來跟孟子的“性善論”比較,荀子對重新整理儒家典籍也有相當顯著的貢獻。如下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荀子勸學的思想主張,希望對大家有所作用。

荀子是繼孔孟之后的又一儒學大師。他批判性地繼承和發揚了孔孟的禮學仁政思想,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提出與孟子截然相反的“人性惡”論點,一直為后人津津樂道。或許是其“人性惡”論點過于鮮明而被人眾所熟知的緣故,后世普通讀者對荀子有關“法”的論述知之不多,甚至認為荀子繼承和發揚孔孟禮學仁政思想有余,沒有走出“禮”調整社會關系和治理國家的“樊籬”,對法律在規范社會關系和治理國家的作用重視不夠。
在法學專家學者們看來,荀子是“禮法”并重的大家。作為孔子、孟子之后的儒學代表,荀子在批判性地繼承和發揚孔孟的禮學思想過程中,固然強調以禮為核心的道德體系建設,但也更加注重道德與法律在調整社會規范中的平衡作用。由于深受管子學派的影響,又吸收了大量法家思想,與孔孟相比,荀子的禮學思想更多地包容了法治思想。仔細研讀,不難發現,盡管荀子強調“禮”是道德而不是法律,但其禮學思想,卻既有“法”的剛性,又包含“法”的內容。
社會規范的調整,需要道德,更需要法律。道德靠自覺,法律則依靠強制力。道德的施行因為沒有強制力作后盾,難免有失靈的時候。從這種意義上說,當道德調整社會規范失靈之后,唯有依靠法律。正是基于這種認識,荀子以“禮”作為“人道之極”(《荀子·禮論》),更強調“禮”也即是道德應該具有“法”的剛性。這可從荀子有關利益邊界規定、社會財富分配的主張中窺見一斑。“貴賤之等,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知之……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荀子·榮辱》)。在荀子看來,利益的規定也好,社會財富的分配也罷,必須嚴格執行貴賤、長幼、智愚等“禮”的相關等級制度,唯有如此,良好的社會秩序才能形成。顯然,荀子主張依靠“禮”的等級制度來規范個人利益和社會財富分配,并由此形成規范有序的社會秩序,正是強調了這些制度的剛性作用,絕不能僅僅依靠道德的自覺和自律。由此可見,荀子所強調的“禮”,已超越了一般的道德規范,明顯具有“法”的剛性。他所主張的“禮”,已經被賦予了法律的強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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